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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6-05-09 00:00:00  来源:  作者: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14〕5号)的文件精神,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金湾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法人企业(不含金融机构)。

第二条 2014年1月1日后在我区注册成立的企业,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新引进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2014年1月1日前在我区注册成立的企业,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现有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

第三条 成立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镇政府、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金湾分局、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区规划分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区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区司法局、区招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航空产业园经发局等单位主要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总部办)设在区招商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 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两类。

第五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金湾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二)拥有金湾区外下属企业不少于1家,并且区外企业部分业务在我区产生了税收贡献。

(三)承诺自认定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从金湾区迁出,不减少注册资金,不改变在金湾区的纳税义务。

第六条 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实缴(或认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

(四)上一会计年度征收期内对金湾区的财政贡献(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各税种所产生的地方留成部分,下同)2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职能型总部是指具有部分总部职能或行使单一管理职能的较大型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先进制造业职能型总部。属于我区“3+1”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缴(或认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

(二)高新技术产业职能型总部。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双软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缴(或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

(三) 现代服务业职能型总部。属于现代物流、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研发设计、会议展览等领域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缴(或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

(四) 商贸流通业职能型总部。属于批发、零售业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缴(或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批发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或零售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五) 文化创意职能型总部。属于广播影视、动漫、音像、传媒、视觉艺术、表演艺术、工艺与设计、雕塑、环境艺术、广告装潢、服装设计等领域不占用我区土地资源的 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缴(或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2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

(六) 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管理性公司总部。注册地在金湾区并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和采购中心,实缴(或认缴)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注册地在金湾区、实缴(或认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管理性公司,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八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区新设或将我区现有机构升级为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的,经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认定总部企业。

第九条 申请总部认定时尚未在我区满一个纳税年度的新设立企业,可参照该企业在原驻地纳税水平作为同等条件先行认定,待该企业迁入我区满一个纳税年度后,再行复核。

第十条 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区总部办另行制订,报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注册所在地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区总部办。区总部办复核后,报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 企业注册所在地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每年对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区总部办备案。新设立总部企业迁入我区满一个纳税年度后,经复核确认不满足认定条件的;已认定总部企业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停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财政资助

第十三条 区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具体由区招商局按我区“零基预算”原则向区财政局申报资金预算。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区招商局会同区财政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财政资助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支付。其中,涉及按财政体制共享收入分成的,按规定比例由区级和总部企业纳税所在镇分别负担。如遇区财政体制调整,区、镇分担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引进总部企业奖励、现有总部企业奖励和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经费。

第四章 新引进总部企业奖励

第十六条 新引进总部企业,符合认定基本条件(本办法第五条)的,给予“珠海市金湾区总部企业”称号,享受总部企业政府服务,待其注册资本、主营收入和纳税地方留成等条件达到相应标准(本办法第六、第七条)后,再享受政府财政扶持;将总部从区外迁入金湾区未满一个纳税年度的企业,符合认定基本条件(本办法第五条)的,除给予 “珠海市金湾区总部企业”称号和享受总部企业政府服务外,参照原驻地纳税水平,先拨付20%的落户奖励。

第十七条 设立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奖。对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给予企业和高管一次性落户奖励。(1)企业奖励:综合型总部奖励基数为500万元,上年度企业税收地方留成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奖励金增加20万元;职能型总部奖励基数为150万元,先进制造业职能型总部上年 度企业税收地方留成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文化创意职能型总部上年度企业税收地方留成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和其他职能型总部上年度企业税收地方留成超过 300万元的部分,每增加50万元,奖励金增加10万元。(2)高管奖励:综合型总部高管每人奖励25万元,每家综合型总部企业上原则上不超过10个高管,职能型总部高管每人奖励15万元,每家职能型总部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个高管。单个综合型总部落户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职能型总部落户奖 励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迁入金湾区未满一个纳税年度的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分两次拨付。认定后先拨付20%,迁入我区满一个纳税年度后经复核确认满足认定条件的,再拨付80%。

第十八条 设立新引进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对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前2年按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5年后参照现有总部企业增量奖标准给予奖励。以上奖励可由总部企业自行分配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也可作为财政拨付给总部企业扩大再生产 和经营活动的支持资金。

第十九条 设立新引进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0个、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个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享受生活补助,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享受生活补助,补助金额为该高管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每个高管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奖励期为5年。

第二十条 设立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5年内可申请办公用房补助。对租用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可按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对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综合型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第五章 现有总部企业奖励

第二十一条 设立现有总部企业增量奖。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以申请认定时上一年度企业税收地方留成超出前三年度企业税收地方留成平均值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为5年。

第二十二条 设立现有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0个、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个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享受生活补助,补助金额为该高管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每个高管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奖励期为5年。

第六章 总部规划与用地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统筹规划布局总部基地,在航空新城或白龙河尾滨海商务区相对集中安排总部用地,构建总部经济集聚区。鼓励总部基地统一建设总部楼宇,以优惠租金向总部企业提供办公用房。鼓励总部基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发展楼宇经济,吸引总部企业入驻。

第二十四条 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用于满足总部企业办公用地需求。

总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建设并投入使用,若不能按时建设或因特殊原因停止建设的,由区政府依法收回。

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的转让和抵押应先由市国土资源局金湾分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以总部办公优惠地价获得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的,转让时须按当时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办公地价标准补交差额。

第二十五条 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综合型总部企业的供地,经批准可在法律规定的最长缴款期限内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

区总部基地规划和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管理办法由区招商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金湾分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政府服务

第二十六条 总部企业高管和聘用的管理、技术人才及家属需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的,可优先办理珠海市常住户口或金湾区人才居住证。

第二十七条 总部企业高管申请金湾区人才公寓的,区总部办审核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按规定给予办理。

第二十八条 总部企业的高管(含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子女,申请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入学。

第二十九条 总部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我区高层次人才“1+6”系列政策中有关人才奖励、工作津贴、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和养老保险、特定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为在本区的总部企业人员出入境申请予以协助优先办理;为其聘用的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及家属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设立的总部企业,达到一定投资和纳税规模,可向省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粤港澳两地车牌。

第三十二条 建立区政府与总部企业定期交流机制。由区总部办定期安排区主要领导与总部企业负责人开展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并帮助、协调解决总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我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四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6月30日前应向区总部办和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报送本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资料,复核总部企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区总部办责令其按一定比例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由区总部办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由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已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继续参照《珠海市鼓励引进总部企业的实施意见》(珠府办〔2014〕5号)实施,新认定企业及已认定企业的复核办法均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及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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