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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6-05-09 00:00:00  来源:  作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和广东省、珠海市有关发展国家新兴战略性产业的精神,提升我区生物医药产业的区域竞争能力,力争到2015年底,形成10家以上产值超过5亿元(其中2家产值超100亿元,3家产值30亿元以上)的企业,全区生物医药产业实现产值超过300亿元,占全市生物医药总产值的80%以上。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商贸流通、服务外包及公共服务的企业和机构,同时延伸适用于所有健康产业(以下简称生物医药企业)。

第二条 生物医药企业除享受本意见给予的扶持外,还可享受国家、广东省及珠海市给予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三条 引导我区现有生物医药企业的战略引进和快速扩张,加快生物医药产业招商引资步伐和金湾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的建设。

第四条 按产业发展规划对生物医药项目优先供地,并提高用地基础设施(如供电、污水处理系统等)配套标准。对投资规模大、行业影响力强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实施特殊的扶持措施。

第五条 鼓励盘活闲置用地及厂房引进生物医药企业。凡利用闲置用地和厂房引进生物医药项目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按政策须补交的各种费用,可视项目投资规模及产业关联度由区政府在专项扶持基金中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六条 区政府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每年从生物医药产业新增地方财政收入中提取50%的份额以及生物医药企业新项目落户带来的土地出让净收入转入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第七条 本意见下发后落户的生物医药企业,自公司投产之日起,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前二年按50%、后三年按25%的比例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的研发和技术改造。

第八条 对专利产品或新产品转化为生产力,且当年缴纳税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缴纳税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现有生物医药企业当年增幅超过20%以上的,每年返还企业给地方新增财政收入的40%,用于支持企业增资扩产、技改和营销网络建设。

第十条 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国家政策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一条 生物医药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二条 生物医药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按国家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国家政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创新投融资机制

第十三条 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借助一、二级资本市场快速扩张。 凡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进入辅导期的生物医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批上市且所融资金主要投在本区域的,再奖励100万元。推进未上市生物医药企业的股权流通,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股权转让除按国家政策免征营业税外,股权流通所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50%返还创投机构或相关企业,健全有利于创投企业投资生物医药产业的配套机制。

第十四条 强化对生物医药企业投融资的支持,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向生物医药产业倾斜,政府将从产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不低于3%的比例,以贴息等方式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生物医药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第五章 推进自主创新

第十五条 政府每年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扶持生物医药企业联合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创新联盟,进行生物医药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应用;支持企业进行创新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 优先推荐生物医药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对列入市级以上的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区将按规定的比例配套资金;完善生物医药创新成果评价体系和市场形成机制。

第十七条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除上级部门扶持外,区将相应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配套资金。

第十八条 凡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按照金湾区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做大做强的有关鼓励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新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在我区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1.1类新药给予15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加大对生物医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区政府每年将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中拿出50万元,协助企业进行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的保护和打假工作,协调知识产权执法大队和知识产权法院加大对我区生物医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打假力度。

第六章 促进商贸流通

第二十一条 凡新进驻金湾的生物医药商业企业,其营销活动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给予返还,用于支持其营销网络建设;生物医药企业营销总部进驻金湾,除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的其它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支持第三方物流模式(即医院零库存)在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的应用,按生物医药产业扶持政策扶持第三方医疗器械物流企业的发展。

第七章 优化人才支撑环境

第二十三条 为给我区生物医药等优势产业营造良好的人才支撑环境,在生物医药企业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激励等方面,区政府已同时制定专门的人才保障措施,切实优化我区生物医药等优势产业领域的人才支撑环境。

第二十四条 加大对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奖励力度。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对为金湾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领军人才,政府可对其颁发“特别贡献奖”,奖励轻型飞机(美国西锐空中宝马级)一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金湾区已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本意见由金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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