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关于加快新会区商贸服务和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措施》业经区政府十四届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0日
关于加快新会区商贸服务和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措施
为充分发挥流通服务生产、商贸促进消费的积极作用,加快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区域重要商贸服务中心、现代物流中心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粤发〔200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会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措施。
一、扶持对象
本扶持措施所指的企业是在新会区内从事生产经营,且经新会区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商贸服务(包括商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电子商务、金融后台服务、中介服务)和现代物流业(包括仓储业、交通运输业)企业。
奖励对象均以单一纳税企业计算。
二、扶持措施
(一)扶持商贸服务业。
1.鼓励新企业进驻。对新入驻的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经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2013年至2015年开业的,每年按以下标准计算奖励:
(1)经营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的(含最低线,不含最高线,下同),给予当年缴纳主体税收(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地方留成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奖励。
(2)经营面积在10000—20000平方米的,给予当年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5%奖励。
(3)经营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当年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新增部分的20%奖励。
2.鼓励商贸服务企业设施升级改造。
(1)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设施改造提升项目,升级改造项目以正式营运当年作为第一年计算,第一年企业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比升级改造前的新增部分,给予50%奖励;从第二年开始,比上年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给予25%奖励。本项奖励每年最高10万元,从奖励的第一年起连续计算4年。
(2)对会城、经济开发区、圭峰的商贸服务企业新增商业建筑面积按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30%进行奖励,新增停车位建筑面积按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进行奖励。
对各镇(含银湖湾)现有商业项目进行原址改造、整合相邻项目改造、整合相邻土地改造的,按新会区“三旧”改造工作有关要求进行奖励。
(3)鼓励商贸服务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推进电子商务经营模式。对实行信息化管理、电子交易等信息化建设和改造的商贸流通企业,其软件及硬件配套设施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经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按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8万元。
3.鼓励发展特色商业街区、特色食街、专业市场。
(1)对年交易额5亿元或以上,纳税总额超200万元,且年度纳税同比增长10%或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经营企业,给予当年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奖励。
(2)对引入国际一线品牌专卖店的企业,且每家专卖店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入企业每引入一家国际一线品牌专卖店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引入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品牌专卖店的企业,且每家专卖店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入企业每引入一家中国名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品牌专卖店一次性奖励1万元。
本项对单家企业每年合计最高奖励10万元。
(3)对进入商业网点规划中确定的特色街、专业街、步行街内经营的新办企业,经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给予当年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的15%奖励;当年首次进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范围的,给予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的25%奖励。(注:本条限额以上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年营业额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企业)
4.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
(1)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新会的,经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后,给予营业的第一年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的50%奖励;从第二年开始,比上年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给予30%奖励。
其他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结算中心、电子商务配套企业等)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新会或新设立电子商务企业的,经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后,给予营业当年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的50%奖励;从第二年开始,比上年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给予25%奖励。
本项从奖励的第一年起连续计算4年。
(2)对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新会,且当年缴纳主体税收总额超500万元、比上年同比增长10%的,给予企业宽带使用费(以电信账单)15%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
5.鼓励发展金融后台服务业。
(1)对新设或新迁入的金融后台服务企业,经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局认定后,给予营业的第一年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的50%奖励;从第二年开始,比上年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给予30%奖励。本项从奖励的第一年起连续计算4年。
(2)奖励金融后台服务企业高管团队和1—3名技术领头人(以企业提供名单为准,不超过10人),以其本人在新会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参考基数,当年企业纳税1000万元或以上的,给予其个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当年企业纳税3000万元或以上的,给予其个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当年企业纳税5000万元或以上的,给予其个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单家企业管理团队每年合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6.鼓励发展中介服务业。
(1)对新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或以上、从业人数15人或以上、办公面积200平方米或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税务)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等现代中介服务企业,给予设立当年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50%奖励;从第二年开始,比上年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的新增部分,给予25%奖励。本项从奖励的第一年起连续计算4年。
(2)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等现代中介服务企业当年缴纳主体税收50万元以上的,给予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新增部分的20%奖励;当年缴纳主体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新增部分的40%奖励。
7.鼓励劳务派遣业务本地开票。对营业收入和企业所得全额在新会纳税、开票的劳务派遣企业,每年给予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的30%奖励。
8.扶持镇级商贸服务业发展。区内大型商场超市、物流企业,凡在我区各镇(区)设立经营网点的(包括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对每个投资在50—100万元的网点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投资在100—500万元的网点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投资在500万元或以上的网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连锁企业首次被评为省级龙头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9.开展商贸服务先进企业评选活动。根据规模、效益、纳税、诚信等情况,在商贸服务领域行业中,每两年评出新会区十大名店。对首次获十大名店的商贸服务企业,当年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
(二)扶持现代物流业。
10.鼓励投资和经营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采购配送中心。新设立且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物流园区项目,给予营业当年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的50%奖励;从第二年开始,比上年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的新增部分,给予25%奖励。本项从奖励的第一年起连续计算4年。
11.鼓励物流企业本地开票纳税。对整合区内外物流业务,且营业收入在新会区内开票纳税的物流企业(包括货运代理、物流企业),每年给予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新增部分的25%奖励。
12.扶持新设立第三方物流企业。对新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或以上,承诺落户五年以上,且营业收入全额在新会区内开票、纳税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给予营业当年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的50%奖励;从第二年开始,比上年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的新增部分,给予25%奖励。本项从奖励的第一年起连续计算4年。
13.鼓励发展物流中介。对新入驻新会区,且营业收入和企业所得全额在新会纳税、开票的物流中介机构,经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当年起,连续3年给予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25%奖励。本项奖励每年最高10万元。
14.鼓励物流企业创建品牌。凡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对首次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三)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和转型发展。
15.鼓励企业壮大发展。
(1)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或以上、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交通运输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仓储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邮政物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信息传输和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在当年月报或年报申报纳入限上企业统计范围的,给予该企业当年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的10%奖励。
(2)批发业、汽车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信息传输和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其他商贸服务和物流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或以上的,给予当年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5%奖励。
(3)批发业、汽车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信息传输和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其他商贸服务和物流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或以上的,给予当年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新增部分的20%奖励。
(4)批发业、汽车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信息传输和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其他商贸服务和物流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或以上的,给予当年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新增部分的25%奖励。
16.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物流业务。生产制造企业为降低物流成本,将现有仓储、运输等资产分离出来,组成独立物流企业的,分离当年主体企业的同口径税负如高于原税负,高出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分离主体企业。分离出来的物流企业每年纳税有增长的,自分离次年起连续3年,给予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新增部分的25%奖励。
三、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申请的企业,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所在镇(街、区)提出资金扶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各镇(街、区)对企业申报进行初审,分项目类别汇总后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认定及拨付。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商贸服务和现代物流业扶持奖励联审小组进行认定审核工作,并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审核材料汇总,统一上报区政府确认后,交区财政局拨付相关资金。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扶持资金:
1.税款未能如期入库的;
2.有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的;
3.有违法经营行为的。
由区国税局、地税局提供该企业缴税证明。
四、附则
(一)本扶持措施对单家企业每年奖励补助起点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补助资金按现行镇级财政管理体制财力分成比例负担。
(二)对连续计算奖励的,如果税收地方留成出现比上年下降情况,以未下降的当年作为下次奖励计算基数。
(三)对奖励补助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全区产业结构调整产生重大影响的商贸服务和现代物流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以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给予特别扶持。
(五)本扶持措施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六)本扶持措施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暂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注:在2015年12月31日前投产的已申报确认项目,可按本扶持措施规定继续给予计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