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现将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有何背景? 答:近年来,我区服务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是经济发展的“短板”。加快我区服务业发展是我区适应新常态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2015年,自治区召开了服务业发展大会,同年印发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自治区要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至今,期间并未出台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好《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合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的通知》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研究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我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办法》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的政策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合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的通知》。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分为九章三十六条,明确了专项资金范围和来源,对专项资金从支持范围和方式、申报、分配、下达、拨付、收回、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全过程进行全面具体和明确的规范。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及资金来源。 第二章为管理职责,明确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各自的职责分工。 第三章为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分配方式及支持方式。 第四章为申报条件,明确了申报单位应符合的资质条件及拟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章为专项资金的申报与下达,明确了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资金分配方案的编制程序、资金分配方案报政府审定的时间、投资计划的下达。 第六章为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明确了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提出了资金预算下达的时限要求、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和需提供的材料,以及结余资金管理。 第七章为绩效管理,明确了绩效评价工作职责分工、绩效评价程序,绩效评价结果利用等。 第八章为监督管理,明确了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分工、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方式。 第九章为附则,明确了地方可制定出台各自实施细则,以及本办法执行起始日期。 四、政府部门在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何责任? 答:按照职责分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和财政厅以及相关单位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职责:一是会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范围,编制年度申报通知或指南,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二是负责专项资金投资中除商贸服务业及促进消费转型升级领域项目之外的服务业项目库的建立,以及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三是组织专项资金中除商贸服务业及促进消费转型升级领域之外的服务业项目的实施和绩效考评工作。 自治区商务厅职责:一是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范围,编制年度申报通知或指南,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二是负责专项资金投资中商贸服务业及促进消费转型升级领域项目库的建立,以及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三是组织专项资金投资中商贸服务业及促进消费转型升级领域项目的实施和绩效考评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职责:一是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资金额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二是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开展总体绩效评价。三是配合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范围,编制年度申报通知或指南,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设区市、县的发展改革、商务、财政部门参照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根据自治区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相应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资金审核拨付、实施管理、信息搜集、绩效评价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是什么? 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服务业新行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自治区提出的服务业重大发展事项、贫困县服务业发展,以及配套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其他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事项。 六、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是什么? 答: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形式。 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补助。原则上补助标准控制在总投资额的10%以内,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00万元。 以奖代补:对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应当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根据规定标准和实施效果,安排奖励资金。 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贷款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中长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七、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如何分配? 答: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和切块方式分配。基本建设、平台轻资产等领域的项目,以项目总投资规模作为参考值,按照一定比例按项目法安排投资补助,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切块方式分配。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支持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发展上台阶”等其他领域的项目,根据地方需求和年度目标,以及自治区确定的补助标准,主要采取切块方式分配。 贫困县服务业发展项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统筹整合使用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涉农资金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采取切块方式分配,主要用于贫困县服务业项目建设。 八、申报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已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属于专项资金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人员、资金等相关条件已具备。财务制度健全,经营能力较好,近三年来无财政、税务等违法违纪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基本建设、平台轻资产等领域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应具备以下条件: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上要达到1500万元以上,重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适当降低总投资规模。项目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带动性,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示范带动作用。项目单位应当与审批批复文件、或备案登记文件上的项目单位一致,项目单位要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依法办理项目审批、规划选址、环评、项目用地、节能等各项审批手续。项目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原则上能在2年内建设完成。 其他领域项目的申报条件由申报通知或指南另行提出。 九、如何申报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商务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于每年度10月份,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开展下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申报工作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开展。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拟申请补助方式及金额,提交申报材料;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商务、财政部门,经设区市发展改革、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后,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 属自治区直属企业的项目,建设地点在地方的,应当通过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商务、财政部门上报;确需单独报送的,应当征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意见后申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对申报项目及资金需求进行初审。视实际工作需要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委托第三方资质评估机构,根据申报指南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报项目和材料进行评估。 十、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如何下达? 答:专项资金可提前下达部分,原则上由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提前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告知的服务业专项资金预算,全额列入下一年度本级预算。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方案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下达投资计划。 设区市发展改革、商务、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并细化下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建设内容。 十一、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如何拨付? 答: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建设、平台轻资产等领域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项目选址规划批复文件;项目审批、核准等审批文件或备案登记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项目用款申请书;属于采购项目的,需提供采购合同副本。其他领域资金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明确所需提供的材料。 专项资金分阶段按比例拨付。财政补助资金额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项目完成投资和建设内容后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财政补助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开工后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的40%;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额达到一半,或当年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财政部门再拨付专项资金的50%。项目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完成财政投资评审,拨付剩余的10%。 上述项目进度完成情况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并提供同级财政部门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十二、项目结余的专项资金如何处理? 原则上下达资金预算后2年以内的结余资金,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调整用于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连续2年未用完的资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投资计划提出的建设周期时限超过2年以上的,按照项目建设周期时限执行。 十三、在管理使用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的违法行为将如何追责? 答: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负责,设区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对项目初审结果负责。投资计划下达后,发现项目单位伪造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审批部门违规出具前期工作批文、转移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收回已下达的资金;对涉事的地区或部门,在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时,酌情减少专项资金安排规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项目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及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追回骗取及违反规定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同时,将涉事单位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并将违法违规信息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联联合惩戒。
相关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