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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步区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政策

时间:2011-09-22 00:00:00  来源:贺州市八步区招商促进局  作者:

八步区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促进县(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和自治区、贺州市有关政策,结合八步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排企业创新基金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生产性项目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贺州市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外,自企业登记注册起5年内,凡年度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区财政地方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一定比例由区财政安排企业创新基金扶持企业发展,具体是:50万元—100万元按15%,100万元—500万元按20%,500万元—1000万元按25%,1000万元以上按30%;企业可在年度终了30日内凭入库税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

二、奖励农业龙头企业。支持优势农、林产品龙头企业、制造业的发展,对获得省(部)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两个级别均获得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奖励)。

三、补贴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在本区工业园区及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建设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的民营企业享受自治区规定的第二层按20元/m2、第三层以上按25元/m2的标准补贴。

四、优惠提供工业项目用地。将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区、乡镇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工业项目用地指标;工业项目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限期内可依法进行抵押、转让、继承、租赁。民营企业在工业集中区和园区投资的项目,其用地按工业园区用地优惠政策办理。

五、不收取投资农业的用地规费。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对投资兴办规模型农业项目、农产品加工型企业所需用地,视其情况可按农业用地流转办法处理(固定厂房除外),区人民政府不收取相应规费。

六、减半征收投资旅游项目的行政性收费。加快旅游产业的发展,重点支持对八步区重大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民营企业投资开发建设旅游项目的行政性收费(除国家、自治区、贺州市规定外),一律按同类项目标准减半征收。

七、为企业招收和培训生产用工。凡新办规模以上的民营企业,其所需生产用工由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负责技能培训和招工。

八、做好对民营企业投资的服务。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跟踪服务,保证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九、本规定由区招商局负责说明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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