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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9-20 00:00:00  来源:中国钟山信息网  作者:

为了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对外开放的力度,充分调动县内外各界人士引资金引项目的积极性,增强我县经济实力,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第一条引进资金范围。包括引进主要用于生产、基础设施、教育、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交通、能源等固定资产投资的外国政府贷款、借款、赠款;国家投资(含无偿拨款、债券、贴息、补助、专项基金等);钟山县行政区以外(含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县外人士捐赠(含赠款、赠物、援助等,救灾除外)。

第二条引进投资项目范围。包括独资、合资、合作、资产重组项目;租赁项目, 包括租赁场地、厂房、固定资产等; 引进发明专利、技术转让、科研成果、高新技术、畅销产品以及对提高经济效益有突出贡献的县内外各类科技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奖励对象范围。除三类人员外[包括①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③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凡为我县引进资金、设备、技术、项目的成功引荐人(包括通过个人关系引进资金和项目的直接引荐人,外来投资方或到我县合作方认可的其他直接引荐人)均为奖励对象。

第四条凡成功引进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税源项目,引进人除按本规定相关标准计领奖金外,还可另领特别奖。

第五条引进项目同时引进资金的,按单项引资引项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复计奖。

二、奖励标准

第六条引进资金的奖励

1、引进国内外援助和捐赠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10%给予一次性奖励。

2、引进县外无息借贷资金的,按银行同期利率一年利息给予一次性奖励;借贷(有偿)资金的利率(资金占用费)低于或等同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资金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奖。

第七条引进项目投资的奖励

1、引进县外投资新建的项目(含基基础设施项目),按该项目自纳税之日起一年内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30—50%给予一次性奖励。

2、引进县外投资者租赁场地、厂房、固定资产的税源项目,租赁年限在3年以上(含三年)的,以该项目自纳税之日起一年内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10— 30%给予一次性奖励。

3、引进县外投资者与本县现有税源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扩大生产的项目,按其合资、合作生产后纳税之日起一年内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4、引进县外企业来本县兼并企业的,按兼并投产后纳税之日起一年内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5、引进县外客商来本县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该项目建设后纳税之日起一年内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的奖励

凡来我县企业、事业单位推广应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新技术、新成果取得经济效益的,按第一年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资金来源

第九条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根据引进资金、项目性质和实际情况,分别按以下渠道支付奖金:

1、引进资金的奖励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或受益单位支付(捐赠教育、交通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奖金,按其受益单位,分别由县、乡镇财政解决)。

2、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按县、镇(乡)两级地方实得财力比例分别由县、镇 (乡)财政承担。

3、租赁场地、厂房、固定资产或全值购买固定资产的,由受益乡镇(单位)承担。

4、引进合资、合作项目投资的奖励资金,按县、镇(乡)两级地方实得财力比例分别由县、镇(乡)财政承担。

5、引进科技成果和管理人才等方面的奖励资金,由项目受益企业或受益县、镇(乡)两级财政负担。

四、引资者身份认定

第十条引资者必须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钟山前,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县招商办办理引资者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同一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五、奖励兑现办法

第十二条引进资金者,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核资核税小组确认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由受益单位按其资金到位数额,一次性将资金支付给引荐人。

第十三条引进项目者,项目竣工投产实现税收后第一个月开始,按一个年度新增税收地方可用财力兑现其全部奖金。

第十四条县经济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帮助项目投资者转报项目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应作为引进者,确付出劳动的,可按协助者之一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登记、审核管理,组织对申报材料的调查、核实、取证,并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受奖人凭县人民政府下发的批复文件领取奖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有关个人或团队申报奖励应具备以下材料:

1、引进项目登记表(包括引进牵头人及其合作人员、单位、项目名称、项目接收单位、投资总额、投资者认可证明、引资引项种类等), 项目登记表统一在县招商办领取(联系电话:8972788);

2、协议、项目批复文件和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引进资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原则上自行解决。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其解释权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县人民政府钟政发[2001]25号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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