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用地
1、 租用国有、集体闲置厂房,租金从优。
2、 使用国有农林场土地办企业的,投资500万元以内,土地按每亩4万元供地;投资500~2000万元,按每亩3.5万元供地;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按每亩3万元供地(已含土地出让金)。
对需新征耕地办企业的,只需缴交付给农民的“三费”(县城区每平方米60元、每平方米乡镇50元)和上交自治区的费用(水田每平方米43元、旱地每平方米33元)。
对使用荒山、荒地等非耕地新办企业的,最高限价为每亩2.5万元。
3、 按上述标准县政府负责为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金先由业主缴交,再如数安排扶持企业发展,土地出让金缴交后7个工作日内安排到位。
二、 税费
1、新办工业年交税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三年5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按国发[2000]33号文件规定,西部开发地区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
2、 新办工业企业从办厂至投产第一年,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工本费和最低的劳务费,其余费用全免;第二年起各种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新办企业和技改扩大生产经营用水、用电,在网区范围内给予优先安排,并免收供水增容费、供配电贴费。
三、 办证
新办工业项目的所有证照,由县项目办协调组织各职能部门集中审批,实行一条龙办证,在接到符合审批内容要求的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复。
本办法自2003年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