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扩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水平,促进园区产业快速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外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引资者”)通过各种渠道引荐投资者来园区投资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园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社会引资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引进的项目必须属于企业和个人资金投资项目,引进的政府性资金项目、国债项目、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争取上级资金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四条 社会引资者范围
(一)社会引资者是经投资者确认的,介绍投资者与园区建立具体联系并最终促成了项目投资的直接介绍人。
(二)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但由于特殊规定不适合应用该办法进行奖励的公务人员,进行表彰和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社会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励。
第五条 社会引资者身份认定
在投资方与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及投资方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之前,社会引资者需获得由投资方出具并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凭委托书、项目有关资料和有效身份证明到园区投资合作局办理引资备案手续,领取引资备案回执,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按固定资产投资额计
1. 引进工业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奖励金额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金额的0.2‰计算。
2. 引进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等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奖励金额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金额的0.3‰计算。
3. 引进基础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奖励金额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金额的0.3‰计算。
4. 对投资额特别巨大,且对园区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确定奖励金额。
(二)按年纳税额计
引进新建项目,年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以财政统计口径为准)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奖励金额按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1%计算。
(三)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国企(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央企)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金额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50%。
(四)原有企业的增资扩股不再予以奖励。
(五)已从投资方或合作方企业获取奖励或佣金的,不再领取奖励。
(六)引进同一个项目的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境外资金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境内资金以园区统计部门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
第八条 社会引资者必须在引荐的项目投产运营后方可申请奖励金,两年内有效,过期视为自动放弃。社会引资者可按本办法第六条所述(一)或(二)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申请,同一项目只支付一次奖励金,不重复支付。
第九条 奖励金申领
符合条件的社会引资者持下列材料,到园区投资合作局填写《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申请表》,办理申领手续。
(一)奖励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引资备案回执;
(三)社会引资者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四)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引进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
(五)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实际到位资金证明、纳税证明书(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发票、合同等);
(六)项目投资、产值、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七)其他材料。
第十条 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金认定支付,每半年实施一次。由园区投资合作局汇总有关材料商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园区常务副主任会议,园区常务副主任会议对社会引资者所应获奖励金标准和数额进行审核认定。奖励金由园区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不论人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一人办理。奖励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第十二条 引资者所得奖励金为税前所得,奖励金个人所得税由园区财政部门代为扣缴。
第十三条 社会引资者按本办法领取奖励金的项目不得再申请自治区以及园区或钦州市的其他招商引资奖励。
第十四条 加强对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将依法追究社会引资者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