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发〔2017〕36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我市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合浦汉代文化博物馆考察调研时关于文物工作、博物馆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经济文化强市建设的总体部署,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民资注入、社会参与、惠及全民”的理念,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实行政府扶持与市场参与相结合的办法建设非国有博物馆,构建主体多元、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弘扬和传承我市优秀传统文化。基本原则1.加大扶持。在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等级评定、人员培训、科研活动、学术交流、职称评定、表彰奖励、陈列展览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享有同等待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采取切实保障措施,着力解决突出问题。2.规范引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加强规范管理,突出公益性质,引导非国有博物馆提升业务运行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发展目标今后5年内,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通过一系列有力措施来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建成以国有博物馆为引领、非国有博物馆为补充的全市博物馆网络,进一步提升博物馆特色化、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二、主要任务提高办馆质量1.规范准入条件。根据《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自治区文化厅备案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便可准入办馆:有与办馆宗旨相符的来源合法的藏品资料、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有完善的博物馆章程等基本条件;馆舍面积至少400平方米;办馆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且有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文物藏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0件。对符合设立办馆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由申请人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自治区文化厅备案。经自治区文化厅审核同意后,申请人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2.规范藏品管理。强化非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基础性工作,做好藏品登记、建档、备案工作,规范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严格依法执行博物馆运行及终止时的藏品处置程序。3.完善运行机制。非国有博物馆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办馆章程、财产登记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社会审计制度、年度报告制度、退出机制等组织管理制度。4.提升业务水平。通过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定级、对口支援等方式,不断提升非国有博物馆各项业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5.民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在各自法定职权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非国有博物馆的登记、年检、执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服务水平1.扩大免费开放。扩大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范围,坚持正确的办馆方向,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非国有博物馆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中的重要作用。2.提升展览质量。鼓励和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举办突出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的原创性、主题性展览,扩大陈列展览的影响力和传播力。3.拓展服务领域。支持非国有博物馆根据自身特点、条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4.挖掘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社会力量对我市民族民间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发掘和利用,多手段全方位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5.加强人才培训力度。每年定期安排非国有博物馆专业人员参加系统的学习与培训,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专业人员到国有博物馆挂职、访学,解决博物馆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打造特色非国有博物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合浦汉代文化博物馆考察调研时作出的重要指示“博物馆建设不要‘千馆一面’,不要追求形式上的大而全,展出的内容要突出特色。”鼓励和优先扶持能够填补我市博物馆门类空白、体现行业特点或地域文化特色、反映民俗文化的非国有专题博物馆,特别是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的非国有博物馆,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三、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1.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建立健全理事会或协会,结合我市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不同阶段,定期总结和通报各非国有博物馆建设进展情况,明确扶持政策、细化推进措施、建立信息公开和信用档案制度,形成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加快发展的合力,及时帮助解决非国有博物馆在创办、建设、开放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其健康发展。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完善非国有博物馆监事会和监督机制建设。加强非国有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建设非国有博物馆专业委员会,通过馆际交流等形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2.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设非国有博物馆的重要意义,要将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加快推进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的协调指导工作,市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密切配合,确保工作措施和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建设扶持1.加大用地支持力度,非国有博物馆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国有博物馆,不得擅自改变其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非国有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国家依法收回后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2.鼓励和支持利用自有土地、闲置房产、历史建筑、名人故居、商业老字号等作为馆舍设立非国有博物馆。3.对已有建筑物确需改建为非国有博物馆,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变更土地用途。4.鼓励各县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免息贴息贷款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非国有博物馆建设。5.落实非国有博物馆的法人财产权。对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资产、受赠的财产、运营收入,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加大资金扶持1.拓宽办馆筹资渠道。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依法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赠。鼓励有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依法取得公开募捐或发起设立基金会,多渠道筹措发展经费。2.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馆模式。允许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公建民营的形式,在保证文物和藏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方式将国有建筑类、遗址类博物馆与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合作建设经营管理。合作年限、收益分配、文物保护等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其中涉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需经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文物安全、展览内容的监督。 享受税收等优惠1.非国有博物馆在接受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2.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个人对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非国有博物馆的水、气供应,执行当地居民生活用水、气价格标准。5.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最后一公里”的落实。加强专业指导和扶持1.建立“博物馆特派员”制度,选派国有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到有需求的非国有博物馆,对提升藏品鉴定、藏品建账、保护修复、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实施帮扶。2.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关于藏品管理、保护修复等方面的人员、技术支持和服务。建立信息公开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征藏活动的指导。3.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非国有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4.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申请相关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税收、投融资服务等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人员给予绩效奖励等。5.支持差别化管理概念,探索引入质量评价体系,一系列优惠政策向特色鲜明、制度规范的高分评价展馆倾斜。重点支持被评定为国家一、二、三级,尤其是运行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
2017年9月20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北海军分区,驻市部队,武警北海支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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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发〔2017〕36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我市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合浦汉代文化博物馆考察调研时关于文物工作、博物馆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经济文化强市建设的总体部署,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民资注入、社会参与、惠及全民”的理念,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实行政府扶持与市场参与相结合的办法建设非国有博物馆,构建主体多元、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弘扬和传承我市优秀传统文化。基本原则1.加大扶持。在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等级评定、人员培训、科研活动、学术交流、职称评定、表彰奖励、陈列展览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享有同等待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采取切实保障措施,着力解决突出问题。2.规范引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加强规范管理,突出公益性质,引导非国有博物馆提升业务运行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发展目标今后5年内,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通过一系列有力措施来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建成以国有博物馆为引领、非国有博物馆为补充的全市博物馆网络,进一步提升博物馆特色化、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二、主要任务提高办馆质量1.规范准入条件。根据《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自治区文化厅备案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便可准入办馆:有与办馆宗旨相符的来源合法的藏品资料、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有完善的博物馆章程等基本条件;馆舍面积至少400平方米;办馆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且有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文物藏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0件。对符合设立办馆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由申请人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自治区文化厅备案。经自治区文化厅审核同意后,申请人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2.规范藏品管理。强化非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基础性工作,做好藏品登记、建档、备案工作,规范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严格依法执行博物馆运行及终止时的藏品处置程序。3.完善运行机制。非国有博物馆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办馆章程、财产登记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社会审计制度、年度报告制度、退出机制等组织管理制度。4.提升业务水平。通过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定级、对口支援等方式,不断提升非国有博物馆各项业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5.民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在各自法定职权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非国有博物馆的登记、年检、执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服务水平1.扩大免费开放。扩大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范围,坚持正确的办馆方向,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非国有博物馆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中的重要作用。2.提升展览质量。鼓励和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举办突出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的原创性、主题性展览,扩大陈列展览的影响力和传播力。3.拓展服务领域。支持非国有博物馆根据自身特点、条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4.挖掘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社会力量对我市民族民间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发掘和利用,多手段全方位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5.加强人才培训力度。每年定期安排非国有博物馆专业人员参加系统的学习与培训,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专业人员到国有博物馆挂职、访学,解决博物馆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打造特色非国有博物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合浦汉代文化博物馆考察调研时作出的重要指示“博物馆建设不要‘千馆一面’,不要追求形式上的大而全,展出的内容要突出特色。”鼓励和优先扶持能够填补我市博物馆门类空白、体现行业特点或地域文化特色、反映民俗文化的非国有专题博物馆,特别是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的非国有博物馆,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三、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1.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建立健全理事会或协会,结合我市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不同阶段,定期总结和通报各非国有博物馆建设进展情况,明确扶持政策、细化推进措施、建立信息公开和信用档案制度,形成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加快发展的合力,及时帮助解决非国有博物馆在创办、建设、开放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其健康发展。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完善非国有博物馆监事会和监督机制建设。加强非国有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建设非国有博物馆专业委员会,通过馆际交流等形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2.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设非国有博物馆的重要意义,要将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加快推进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的协调指导工作,市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密切配合,确保工作措施和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建设扶持1.加大用地支持力度,非国有博物馆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国有博物馆,不得擅自改变其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非国有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国家依法收回后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2.鼓励和支持利用自有土地、闲置房产、历史建筑、名人故居、商业老字号等作为馆舍设立非国有博物馆。3.对已有建筑物确需改建为非国有博物馆,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变更土地用途。4.鼓励各县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免息贴息贷款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非国有博物馆建设。5.落实非国有博物馆的法人财产权。对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资产、受赠的财产、运营收入,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加大资金扶持1.拓宽办馆筹资渠道。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依法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赠。鼓励有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依法取得公开募捐或发起设立基金会,多渠道筹措发展经费。2.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馆模式。允许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公建民营的形式,在保证文物和藏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方式将国有建筑类、遗址类博物馆与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合作建设经营管理。合作年限、收益分配、文物保护等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其中涉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需经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文物安全、展览内容的监督。 享受税收等优惠1.非国有博物馆在接受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2.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个人对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非国有博物馆的水、气供应,执行当地居民生活用水、气价格标准。5.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最后一公里”的落实。加强专业指导和扶持1.建立“博物馆特派员”制度,选派国有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到有需求的非国有博物馆,对提升藏品鉴定、藏品建账、保护修复、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实施帮扶。2.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关于藏品管理、保护修复等方面的人员、技术支持和服务。建立信息公开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征藏活动的指导。3.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非国有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4.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申请相关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税收、投融资服务等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人员给予绩效奖励等。5.支持差别化管理概念,探索引入质量评价体系,一系列优惠政策向特色鲜明、制度规范的高分评价展馆倾斜。重点支持被评定为国家一、二、三级,尤其是运行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
2017年9月20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北海军分区,驻市部队,武警北海支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