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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申请承德高新区保障性住房承租资格的通告

时间:2016-09-13 00:00:00  来源:  作者:

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申请承德高新区保障性住房承租资格的通告

按照《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承德高新区2016年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承高管发〔2016〕10号)要求,经管委会研究决定,自即日起组织开展承德高新区保障房配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6年9月13日至2016年10月21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城镇低保家庭)(以下简称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住房,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区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含1.5倍)标准以下(其中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以下的家庭为低收入家庭),2016年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8728元(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227元)以下[其中低收入线标准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655元(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721元)以下;承德高新区中等收入线参照承德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线确定,承德市2015年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819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未享受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出具申请家庭状况承诺和资产查询委托书并进行公示的承诺;

6.家庭资产总额(含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屋、汽车等)在规定的家庭资产总额标准以下(2016年确定为15万元以下,车辆为6万元以下,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承德市中心城区(双桥区、承德高新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2.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申请时工作未满5年;

3.在本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4.在申请之日前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5.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5倍(含1.5倍)以下,2016年收入线标准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8728元(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227元)以下;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出具申请家庭状况承诺和资产查询委托书并进行公示的承诺。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承德市中心城区以外的户口;

2.在本区劳动关系稳定,在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3.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5倍(含1.5倍)以下,2016年收入线标准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8728元(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227元)以下;

4.在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出具申请家庭状况承诺和资产查询委托书并进行公示的承诺。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配租:

1.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

2.正在服刑人员;

3.涉及拆迁的已安置住房或货币安置的;

4.无行为能力的一人户保障对象;

5.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单独老人;

6.长期或每年连续六个月在外地生活和工作的。

三、申请方式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籍所在地托管镇人民政府申请;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到单位注册地托管镇镇人民政府申请,也可通过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申请。单位统一组织申请的需填写《承德高新区企事业单位保障性住房申请汇总表》。

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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