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国内外客商到正定投资,一律实行“六优先”,即:优先审批,优先供地,优先通路,优先供水,优先供电,优先供热。
2、鼓励内外商在以下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投资:
(1)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创汇农业、节水农业和引进现代农业技术、优质高产新品种项目,以防沙治沙为主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2)旅游景点建设及改造、旅游产品开发及休闲、娱乐项目。
(3)城市公用设施、环境保护、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利用正定县企业厂房、场地及其它闲置资产项目。
(5)商业、外贸、文化教育、体育项目。
3、为正定县招商引资的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引荐人),—律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正定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正政48号文件)规定执行。
4、正定县辖区内的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县人民都负有招商引资的职责和义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县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含副县处级),可直接参与招商引资,经批准也可离职领办企业。除在职正县处级干部以及企业法人代表为本企业招商引资,不享受正政48号文件规定的奖励政策外,其余人员均按该奖励办法执行。
5、内外商以先进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经省科技部门认定,作价金额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内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加速折旧。
7、内夕墒投资举办第2项所列项目,需征占耕地的,保证用地指标其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经县政府批准,可减免或缓交。
8、内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以及兴办学校、医院、体育场所,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契税。
9、 对投资额在1千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免缴南水北调费。
10、内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费从批准用地的5年之内不做调整,以后视情况适当调整,每次调整的间隔不少于3年,调整幅度不大于原标准的20%。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使用期间不做调整。
11、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免缴土地补偿费,对投资500万-l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分3年付清土地补偿费,第一年付5%,第二年付30%,第三年20%。对外商独资企业和一期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及由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政府专题研究,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12、内外商投资正定县基础设施和旧城改造项目,投资额较大且回收期较长的,经县政府批准,免征市政配套费、公建配套费、旧城改造费、墙改费。其它项目减半征收。
13、新建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水资源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14、外商投资企业免交中方职工的物价补贴。
15、除国家、省及本规定有明确规定的外,对所有涉及内夕墒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数额有幅度的,按低限征收;投资第2项所列项目及较大型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可进一步缓、减、免。
16、内外商企业中的外来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在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方面,与正定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外方负责人员的子女,经县政府批准,可免费入学。
17、设立一定规模的工业、农业等若干个经济园区,制定特殊的优惠政策,凡进区企业一律享受经济园区优惠政策。
18、在全县各部门和各乡镇设立招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一把手兼任,设专职招商人员。
19、建立三级招商例会制度。招商部门召开各部门、各乡镇招商办例会,每半月召开一次;县主管领导召开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召开各部门、各乡镇招商办主任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20、由正定县委、县政府每年在全县范围内组织评选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正定县经济发展贡献大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