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力度,促进深泽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深泽县实际,制定如下招商引资和工业项目建设优惠政策。
第一条 土地出让优惠政策。目前深泽县工业项目用地基本为三、四级用地。其中,三级用地14.4万元/亩,四级用地11.2万元/亩。土地出让价款控制底线7.5万元/亩。可以采用挂牌出让方式出让,竞价起始价为:
1、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且投产当年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的,起始地价11万元/亩;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且投产当年实现税收200万元以上的,起始地价9万元/亩;
3、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且正式投产后,当年实现税收300万元以上的,起始地价8万元/亩;
4、投资3亿元以上,且投产当年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的,起始地价7.5万元/亩。
第二条 财政扶持政策。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耕地占用税的80%用于返还支持企业发展,从建设之日起两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全返,三至五年减半返还。
第三条 收费优惠政策。凡在深泽县境内投资办企业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征收幅度内按最低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除外。项目生产车间部分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律免缴。
第四条 重大项目优惠政策。对于特别重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根据投资者申请,经县政府研究,可以向投资者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五条 县级领导分包服务制度。推行“政府就是服务、部门就是保姆”和“墙内的事企业办、墙外的事政府办”的工作理念,凡在深泽县落户的重点项目,均成立由县级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为成员,具体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项目手续全程代理服务制。对项目各项审批手续,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全程代理服务、跟踪督办。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对在招商引资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视情况按比例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新办工业项目,在用电、用水、用气方面予以保障。县政府执行严格的水、电、气收费项目增加和价格调整审批制度。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明确其用水、用电、用气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企业厂区内水、电、气设施、设备安装与选型,由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工业生产所需的水、电、气,由投资者与相关业主签订水、电、气供应合同,政府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并监督合同履行。
第九条 本规定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并对本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强度的工业性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由发改局、招商局牵头,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园、工信局、国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招商局。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