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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扶持旅游业发展优惠政策

时间:2016-02-26 00:00:00  来源: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

 

五指山市扶持旅游业发展优惠政策

旅游业是五指山市优先发展的产业。为了促进五指山市旅游业加快发展,全力打造热带雨林养生度假旅游城市,根国家和省的现有政策,结合五指山旅游业发展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不同性质,可以通过招标、卖、挂牌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后2年内未动工兴建项目的,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

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承包农户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用地者也可以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涉及林地、林木、森林、林权和森林资源的,依法办理。

三、对上规模的重点旅游项目(指投资1亿元以上并经市政府批准或确认的项目),其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投资1 0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其用地指标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统筹解决。市政府在签约之日起6个月内,负责协调解决项目规划用地、征租地手续等问题;协助办理相关行政报批手续;对重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所需的建设用地,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农民进行相关赔偿外,可考虑采取政府土地零受益的原则,由投资企业负责项目区域内的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重大旅游项目在全额缴纳土地地价款后,经市政府批准,可将该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0%,专款用于该项目外部基础设施建设。

四、重点旅游项目在建设期内,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自经营之日起,所缴仓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根据项目情况实施部分或全额奖励。

五、对农家乐旅游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新建三星级以下旅游饭店项目,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免收规划管理费。

六、研制开发特色旅游商品(包括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研发)的旅游商品生产、销售企业,市财政在建设期内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办理减免房产税,3年内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残疾人保障金。

七、旅游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其中产生的废水已全部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在缴交污水处理费的基础上,不再缴交废水排污费。

八、对新评为国家3A. 4A. 5A级的旅游景区,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 0万元、30万元;对组织游客来五指山年人次超过5万以上的省内旅行社,市政府给予奖励5万元。每超过1万人次,市政府再给予奖励5000元。

九、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旅游项目的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并以此为基数逐年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递增。

十、市发改部门依照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在对重点旅游项目审批时,适当简化审批手续。企业项目业主报送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材料,发改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办结项目立项手续。

十一、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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