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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2015年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5-06-25 00:00:00  来源:区经济信息委  作者:

重庆市荣昌区2015年民营经济发展专项

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4〕359号)精神,结合荣昌实际及近年民营经济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来源及安排方式

2015年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总计2336.8万元,其中:2015年市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700万元,2014年市级结余资金136.8万元,区级配套500万元;原则上工业类696.8万元、微企类1300万元、商业类170万元、农业类170万元。转移支付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调剂使用。微企类补助资金由区工商局牵头负责审核及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场租补助: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小型民营企业,在“一区三园”、“创新发展中心”、专业市场租用生产经营场地的给予租金补贴(租用的生产经营场地须有产权),补贴比例不超过租金的30%,单户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小型民营企业2015年用于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年贷款基准利息的50%,单户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投资补助:工业技术改造、农业产业化、商贸流通项目、现代物流项目等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生产过程自动化、装备智能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项目当年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且土建工程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补贴金额不超过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单户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微企补贴: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市政府、区政府鼓励类微型企业的创业补助。

三、申报条件和资料

(一)资格与条件。

1.在荣昌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正常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民营小型企业。小型企业的标准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订的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企业名单执行。

2.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

3.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区级以上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4.申报项目未获得国家、市级、区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申报资料。

1.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场租补贴的企业:提供场地租用合同,租金支付发票或银行付款相关凭证,租用场地的房产证复印件或相关部门证明资料。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提供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出具的借款借据及支付利息凭证的复印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提供规范的可行性报告或有关工作方案和计划,土地流转、房屋租赁、厂房建设、设备采购等合同的复印件,已投入发票、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4.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成立时间、所在地、生产规模,2014年和2015年生产经营情况等内容)。

5.提供上年度、当期的财务报表和就业、纳税证明。

6.项目未享受财政资金及资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7.业主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微型企业资格及申报资料按区工商局相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部门及镇街审核和专家评审。

企业按照申报项目提供所需资料,经荣昌工业园区管委会或镇街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区专项资金审补委办公室初审;根据项目所属行业分解到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牵头对项目进行资格及真实性审查(真实性审核要求工作人员现场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帐实相符等内容,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项目报区专项资金审补委办公室,由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荣昌区民营经济发展切块资金项目评审办法》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由专家打分并出具评审意见。

(二)项目的审批和公示。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打分和投资情况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报区专项资金审补委办公室汇总,经审补委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再提交区政府审定,对审定通过的项目在区政府门户网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项目主要涉及内容、拟补助金额、审批机关、财政资金用途等。

(三)资金计划下达和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审补委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计划。根据资金计划,区财政局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企业收到补贴后,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对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按区工商局提交的补助标准直接拨付到微型企业账户。

五、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组织管理。

成立荣昌区2015年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补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和审批工作。审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信息委,负责专项资金审批日常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格审查和现场核查,帐实核查确保申报项目真实性,并对实施项目进行日常监管、绩效评估等。区工商局对微企补贴资金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和管理,每月将资金安排情况报区审补委办公室,区审补委办公室每年将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市审补委。

(二)监督检查。

1﹒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审补委办公室及区经济信息委等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申报资料、审查过程、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的归档保存,对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3.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获得的专项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支持项目,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偷、漏税被查处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其他

(一)区财政每年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15万元用于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专家评审、验收、绩效评价、接受上级审计、检查等工作。

(二)本实施细则与市级、区级相关扶持政策配套使用,不重复支持。

(三)区工商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微企类补助资金组织申报、审查、审核及监督管理,接受检查。

(四)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局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荣昌区民营经济专项资金审补委员会成员

名单

2.重庆市荣昌区民营经济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申报表

附件1

重庆市荣昌区民营经济专项资金

审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程晓阳 区政府党组书记、副区长

副主任:唐 毅 区政府副区长

潘 英 区政府副区长

徐利敏 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农委、区监察局、区工商局。

由区经济信息委主任兼任区审补委办公室主任,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区监察局、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工商局的分管负责人组成。

附件2

重庆市荣昌区民营经济发展转移支付资金

申报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销售收入

入库税金

从业人员

资产总额

上年

当年

上年

当年

上年

当年

上年

当年

申请资金项目类别

申请补

助金额

审批金额

项目主要内容

工业园区或镇街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专项资金审补委办公室初审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专项资金审补委办公室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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