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光电与导航)(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认定、评价和管理。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发展。
第二条 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专项资金对产业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冀发改高技〔2016〕1167号)和《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3〕2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项目是指符合产业示范基地(光电和导航)发展方向,按规定程序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对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光电和导航)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示范基地依托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组织建设,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责任单位。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由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在鹿泉经济开发区内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经营范围符合光电导航产业方向并纳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的企业。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建设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示范基地内光电和导航领域的技术研发、高技术产业化、创新能力建设等项目,以及为示范基地内企业提供技术创新、质量检测、信息咨询、设备共享等公共服务的建设项目。重点支持:1.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短期内能扩大生产规模、迅速占领市场的发展项目,具有技术领先优势能够迅速做大做强的发展项目,可为重大引进产业项目直接配套并有利于做大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产品项目。2.已完成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研发试制,取得核心和关键技术突破,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整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可快速投产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对于已获得过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七条 支持方式。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补助、以奖代补等。
第八条 支持标准。项目资金支持额度根据项目的类型、投资额度以及评审结果等综合情况审定。
第四章 申报审核
第九条 资金申报。由鹿泉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项目服务中心共同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条 项目的申报和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申请单位自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30%。
(二)项目单位按照相关程序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交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项目服务中心。
(三)鹿泉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项目服务中心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形成初步意见报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定, 初审合格后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四)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项目服务中心按照相关程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由鹿泉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按照程序履行拨款手续。
(五)鹿泉经济开发区纪检部门对项目申报、评审和发放全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切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资金额的批复文件,自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抄送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备案。
第五章 监管验收
第十二条 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定期调度项目进展等有关情况,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2月底前将基地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投资完成、产业发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及相关统计报表上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接受并配合省、市相关部门的稽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其它用途。同时必须按项目进度和所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变更。
第十七条 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资金进行强制追回,并在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网站上予以公布,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鹿泉经济开发区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八条 同一法人单位已承担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未验收前,不接收其新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申报方案组织实施,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方案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上报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调整或直接收回资金;未经批复,不得擅自更改;无法实施的,直接收回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