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客商来卢龙县投资兴业,维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县域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卢龙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客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最低出让价收取。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或外商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最低出让价基础上进一步给予优惠。
3、对于兴办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投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优惠价格收取。
(二)税收优惠政策
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二年、减半征收三年。减免期满后,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按30%的标准予以返还,返还期限为三年。
5、外来投资新上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纳税项目,投产后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30%由同级财政给予返还。
(三)收费优惠政策
6、工业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旧城改造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20%收取;其余各种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四)其它优惠政策
7、收购现有国有、集体企业闲置厂房、场地、设备从事工业项目建设的,收购价款可按评估价值下浮30%;投资额度大的项目经县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可按评估价值下浮50%。
8、外来投资者在子女入托、就学(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就业等方面与卢龙县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
二、优质服务政策
1、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凡卢龙县审批权限内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手续;需市审批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上报手续。
2、实行收费项目“明白卡”制度,做到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收费标准和依据“六公开”,未公开的收费项目,项目单位有权拒交。
3、对外来投资企业经评选进行“挂牌”保护,实行封闭式管理,有关部门进入企业检查或执法,需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4、实行客商投诉追究制度。县“经济110”全天候为客商服务,对客商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所有投诉案件确保在3天内给予回音。对于所有查证属实案件,一律给予严处,并公开曝光。
三、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政策
凡在引进卢龙县行政区域外资金(含技术、设备)过程中,发挥中介作用,做出主要的介绍、推荐、沟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均按县外实际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竣工投产后先支付50%,另50%待形成税收后予以兑现。
四、其它规定
1、本规定未尽事宜,可一事一议,并报经县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作出相应决定。
2、本规定由卢龙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