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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返乡人员创业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5-11-12 00:00:00  来源:自贡市政府  作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在外人员(含在外务工、经商的城乡居民)返乡创业工作,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返乡创业门槛

放宽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允许返乡创业人员将持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住宅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企业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申请登记。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对公司股东(发起人)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不作限制;允许返乡创业人员以货币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放宽经营范围,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返乡人员开放。鼓励返乡人员投资自贡市“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和“六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及农业产业化项目,鼓励返乡人员引入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我市落地。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

二、简化项目审批手续

对国家、省下放的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市级部门要及时承接,无缝对接;对取消的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务服务平台部门窗口应即时停止受理,已受理未办结的应即时停止办理。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对应清理,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清理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条件和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简化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减少审批材料,压缩前置审批环节,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开设专门的服务窗口,指导返乡人员办理创业的相关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

三、建设返乡创业孵化园

各区县(含高新区,下同)要依托现有的工业园区(集中区)、现代农业园区、物流园区等,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创办返乡创业孵化园或返乡创业基地。有条件的乡镇要在城镇规划建设中预留生产设施用地,用于建立返乡创业特色产业基地、返乡创业小企业基地或返乡创业“一条街”。支持县、乡两级结合产业优势建立返乡创业电子商务基地或返乡创业小型电子商务集聚区,鼓励返乡人员创办农村快递服务网点。各级政府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返乡创业园建设奖补等方式支持返乡创业孵化园建设;安排整合相关项目,支持返乡创业园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

四、落实定向减税政策

严格执行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政策。返乡人员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等政策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政策。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五、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市、区县要预算安排返乡创业扶持资金,在现有的工业发展、服务业发展、农业等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支持返乡创业工作。市和各区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各区,富顺县、荣县安排的资金用于本县。对返乡人员新流转土地50亩以上发展特色农业的,按每50亩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返乡人员创办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属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按贷款额度的2%给予贴息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对返乡人员入驻省级小企业示范基地,其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企业50%的厂房租金补贴;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各类经济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支持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强化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开展创业大赛活动,全市每年评选20名“返乡创业之星”,并按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各类担保机构探索担保方式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将返乡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物,向返乡创业人员发放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将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农村资产作为抵押担保物,在全市开展农业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和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在荣县开展中小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保证保险试点。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期限2年,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贷款期满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七、完善返乡创业公共服务

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及时将返乡创业人员纳入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范围。健全创业指导制度,组建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队。开展创业+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返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建立综合信息发布制度,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牵头建立在外务工人员基本信息库,收集返乡创业推荐项目。市财政局要牵头建立支持返乡创业财政支持政策目录。市工商联要牵头收集在外成功人士返乡创业意愿,负责在外经商人员返乡创业组织联络工作。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要牵头收集和发送返乡创业政策信息。

八、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自贡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另行文),统筹协调全市就业创业工作。各区县、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精准到位。市政府将对支持返乡创业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对各区县、市级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自贡籍在外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非自贡籍人员来市创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政策与我市现行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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