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认真执行,及时兑现国家规定的税收、土地、规费等优惠政策;对投资额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的项目,可在国家规定许可范围内一事一议,一项一策。
税收政策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五年;对非生产性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两年。
(二)企业所得税
1、在昌黎县举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昌黎县举办的其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生产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昌黎县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得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5、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6、凡在昌黎县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经营之日起,十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
(三)凡在昌黎县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还享受以下优惠:
1、免征地方所得税。
2、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值70%以上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3、先进技术企业,凡确认的年度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上述优惠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