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以及市政府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渡口区级相关部门引进的,且在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扶持领域为跨境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企业。
第二条 鼓励引进和建设跨境电商公共交易平台。对于在大渡口区建设、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公共交易平台,并对区域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平台建设费用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搭建平台发生费用的50%,其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支持引进和培育跨境电商企业。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产生跨境电商交易实绩,且在重庆市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同时,按照企业经营状况,给予一定的企业发展资金奖励。
第四条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租用或购买区内物业。凡新入驻大渡口区,租用或购买区内办公场所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企业参保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企业,给予2个财务年度的房屋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按照10平方米/参保人数计算,补贴标准按照10元/平方米·月执行。入驻重庆移动互联网产业园的企业按照重庆移动互联网产业园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支持建设跨境电商O2O展示体验店。对于在大渡口区建设跨境电商O2O实体展示店,且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跨境电商平台或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六条 支持引进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延展平台。对租用保税仓库和展示平台场地,且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延展平台建设企业,按照不超过其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设立区域性总部。在大渡口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总部以及西部营运中心(基地)、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基地)、结算中心等区域性总部的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配套服务企业,且参保人数在30人(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鼓励引进跨境电商配套服务机构。对于为区内3家(含)以上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物流配送、检测认证、数据处理等配套服务的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5万元。
第九条 协助跨境电商企业纳入“助保贷”、“银政通”等项目库,积极为企业贷款融资降低担保抵押要求和融资成本。
第十条 发挥财政资金在企业融资中的杠杆作用。对为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2.5%的担保信用公司,给予不高于1%的担保费差额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企业改制上市后按“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寻求风险投融资。对跨境电商企业成功获得5000万元以上风险投融资机构融资,并实现大幅扩大企业规模或新建跨境电商平台的,一次性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培养。对员工进行跨境电商相关业务岗前培训的平台和网商企业,可按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相关规定,享受400元/人的岗前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 扶持政策申报程序。符合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大渡口区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初审,并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安排资金兑现。如企业同一项目涉及国家、重庆市和大渡口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原则,不予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对特别重大的企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17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