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优惠
1、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县注册登记,已经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三年优惠政策未到期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执行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省以下分享部分(40%部分)优惠到规定期限。
2、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县注册登记,未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三年优惠政策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省以下分享部分(40%部分)税收三年。
3、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我县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省以下分享部分(40%部分)税收三年。
4、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国家、省有关收费法规为依据,按最低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在县级权限内可减收免收的费用一律减收或免收。
鼓励投资重点产业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矿产资源勘探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
3、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仓储项目。
4、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装备制造业和钢铁类项目(资源初级产品开发项目除外)。
5、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果品深加工、林产品深加工、中药材产品深加工、畜产品深加工、粮油食品加工等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国家产业鼓励发展的、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其它非矿产资源加工项目。
6、经过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