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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奖励政策

时间:2016-06-22 00:00:00  来源:  作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精神,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激励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全面推进“四二一一”发展战略,打造“绿色、文化、时尚、开放”的城市名片,现就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奖励政策。

  一、鼓励企业上市奖励政策

  (一)给予拟上市企业资金支持

  1.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后至企业上市成功期间,以上年实缴数为基数,按照实缴企业所得税彭州市级留成新增部分的额度奖励企业。

  2.拟上市企业因企业上市专门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从与企业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内,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彭州市留成部分50%的额度奖励该纳税人,单个企业申报奖励的高层管理人才总数不超过5人。

  3.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和个人股东分红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依法征收后,按彭州市级留成部分的额度奖励该纳税人。

  (二)给予拟上市企业奖励政策

  拟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验收合格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给予成功上市企业奖励政策

  1.对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企业,首次在国内外(含境外)主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且募集资金75%以上用于我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首次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2.对通过重组方式取得市外上市公司控股权且将上市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变更到我市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3.企业上市后再次增发股份或发行公司债券的,按实际用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按照本条(二)、(三)项规定对单户企业的上市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二、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奖励政策

  (五)鼓励企业创先争优

  凡当年工业销售产值、自营出口额或对市本级财政贡献保持增长,且分别排名前十位的工业企业,授予企业“十佳”称号,授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优秀企业家”称号并予以奖励。

  (六)鼓励企业增收增效

  对列入我市重点优势企业的,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入库税金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七)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发展

  对列入我市行业龙头企业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入库税收增幅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增幅的,给予企业6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4亿元以上且入库税收增幅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增幅的,给予企业8万元奖励。

  (八)鼓励企业上规模

  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的企业,每户给予2万元奖励。

  (九)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对并购或重组现有企业,生产规模增加1倍以上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或吸纳关停企业职工超过其企业用工三分之一的企业;或投资转产高附加值产品以及生产规模超过原有企业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或吸纳关停企业职工超过其企业用工三分之一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按其上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彭州市级留成部分较上年度新增部分80%的额度奖励企业。

  (十)鼓励以企招商

  存量企业将行业前10名、国内100名或世界500强企业引入我市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政策

  (十一)鼓励企业技改

  投产企业当年立项且符合我市“一轻一重”产业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技改项目,在获得成都市技改财政资金补助后,再按成都市确认的“审定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企业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对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生产装备智能化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具有信息化与工业化“两化融合”典型示范作用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扶持。上述两类项目已享受国家、省、成都市财政资金扶持的,由市财政给予已享受资金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作为配套资金扶持。

  (十二)鼓励企业引进外资

  当年新增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且符合增资后注册资本达20万美元/亩以上、当年每亩工业销售产值达250万元以上条件的,按当年新增实际利用外资的2‰~6‰给予企业奖励。

  四、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奖励政策

  (十三)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对当年新认定的绿色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3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除外),给予企业经营团队5万元奖励。

  (十四)鼓励企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当年按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签订合同实施的单个项目,年节能在5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在200吨标准煤以上,给予企业60元/吨标准煤奖励。

  (十五)鼓励企业完成节能任务

  列入我市重点用能、重点减排的企业,当年(或在规定时间内)超额完成我市职能部门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五、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十六)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对列入四川省或成都市的技术创新计划的企业项目,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七)培育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对当年新获批的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企业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十八)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成立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研发成果实现产业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九)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1.当年新认定的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及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当年新申请1项以上发明专利、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10项以上外观专利,并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的企业,给予企业申请费用50%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凡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地方产品技术标准并成为标准制(修)订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标准发布当年,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六、发展现代农业奖励政策

  (二十)鼓励农业企业经营上台阶

  以上年销售收入为基数,对生产性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一)鼓励农业企业开拓市场

  对由我市统一组织参加的各级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根据组织活动区域、级别(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成都市〉)且参展效果好、活动规模大的,对组织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十二)鼓励农业企业(合作社)发展智能设施、高标准设施和标准设施

  对集中建设10亩以上智能设施的,给予每亩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集中建设10亩以上食用菌工厂化生产设施的,给予每亩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集中建设50亩以上高标准设施的,给予每亩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集中建设100亩以上标准设施的,给予每亩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集中成片打造2000亩以上设施农业示范片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三)支持农业研发投入

  支持农业企业与农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农产品研发体系,并积极承担国家级、省级各类农业科技项目。对建立符合条件的联合实验室等农业研发机构的龙头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承担成都市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龙头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十四)支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示范推广

  对在市内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且实行种子种苗统供的,对农业企业(合作社)购买的种子(种苗)实行10%~20%的补助。每个企业(合作社)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十五)支持建立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

  对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合作社)新建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面积200亩以上、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并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六)支持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企业(合作社)购买我市食用菌菌渣为原料生产的有机肥并用于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的,按照50元/吨的标准给予有机肥购买补助。

  (二十七)支持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对获得农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以家庭为单位规模种植30亩以上、建立田间生产档案且产品抽查达到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达到70%以上的家庭农场给予1~3万元奖励;对成员50人以上、流转土地直接建立核心示范基地100亩以上、实行“五统一分”模式、建立了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管理规范的合作社,给予2~4万奖励;对流转土地300亩以上、发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带动农户100户以上、建立了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农业企业,给予3~5万元奖励。

  七、现代服务业奖励政策

  (二十八)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

  对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服务业载体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建成投入使用且自营业起1年内入库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商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服务业载体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建成投入使用且自营业起1年内入库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商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十九)支持品牌商贸会展活动

  鼓励和支持组织参加各类品牌商贸会展活动,根据组织活动区域、级别(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成都市〉)且参展效果好、活动规模大的,对组织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十)鼓励发展电子商务

  1.对B2B电子商务平台收费企业数在500家以上,年交易额首次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B2C平台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符合规划,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卖场)积极引导商户加入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且线上实际交易商户占专业市场(卖场)商户60%以上,当年给予市场(卖场)投资方1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加入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小企业,按其当年支付服务费50%的额度给予奖励。

  (三十一)鼓励限上服务业企业扩大规模

  对新达到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和5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每户给予2000元奖励;对销售额年增速在18%以上的企业,每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

  (三十二)鼓励大型商贸企业做大规模

  对大型商贸综合体、大型商品市场,年交易额达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当年分别给予物业经营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十三)鼓励餐饮企业提档升级

  新增加投资300万元以上进行提档升级改造或经营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餐饮企业(彭州市级以上授予),投运当年给予投资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旅游产业奖励政策

  (三十四)促进旅游酒店上档升级

  新评上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酒店,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十五)支持创办旅行社

  对到我市新注册的“双百强”旅行社分社,经营满一年,并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境外旅行社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收购、兼并我市现有旅行社,经营满一年,并

  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十六)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

  对组织市外国内游客每次100人以上来彭旅游(住宿1夜以上,游览景区2个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旅行社2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组织港、澳、台及境外游客每次30人以上来彭旅游(住宿1夜以

  上,游览景区2个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旅行社1500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国家旅游局和省旅游局评定的“双百强”“全省20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十七)大力发展乡村旅游

  新评上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成都市级乡村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上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酒店(农家乐),分别给予5万元、

  3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十八)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

  评为AAAAA、AAAA、AAA旅游特色商品购物点,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旅游商品参展参赛,获得国家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成都市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

  (三十九)鼓励企业开展旅游节庆活动

  经职能部门认定的影响力大、游客评价好的地方旅游节庆活动,给予企业5~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九、文化产业奖励政策

  (四十)支持创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积极支持我市文化企业和产业园区创建国家级、四川省级和成都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被上级宣传部门、文化部门、广电部门、新闻出版部门授予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按国

  家级不超过50万、四川省级不超过30万、成都市级不超过10万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十一)鼓励发展创意文化产业

  凡获得国家级、四川省级、成都市级各类创意产业专项支持的文化企业,按国家级不超过30万、四川省级不超过15万、成都市级不超过5万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十二)鼓励发展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导向的文化产业

  对经认定的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导向的文化企业,连续三年

  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50%的额度给予奖励。

  (四十三)支持文化企业做强做大

  对经认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十四)加大文化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

  被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名录和获得国家级文化产品出口基地称号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文化产品出口基地称号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成都市级文化产品出口基地称号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十五)鼓励文化企业对外交流

  对我市文化企业参加成都市级以上组织的国内外知名文化展会,给予展位费75%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十六)发展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且对地方财政具有重大贡献的文化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题制定扶持奖励政策。

  十、品牌提升奖励政策

  (四十七)鼓励企业争创品牌

  对当年新获得各类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四川省政府质量奖、四川名牌产品或各类四川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成都市政府

  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成都市标准创新奖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各类成都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ISO9000、ISO14000等质量体系认证

  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四十八)支持创建农业品牌

  1.对当年新获得行政认可的“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农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获得国家认证的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4万元、4万元;若同一企业认证多个品种或获得多项认证,以最高奖项为准。

  (四十九)支持打造旅游品牌

  2013年成功创建国家AA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按300万元、100万元予以奖励;2014年成功创建国家AA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予以奖励;2015年成功创建国家AA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按50万元、10万元予以奖励。在2015年内创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的,按1000万元予以奖励。

  十一、附则

  (一)除本《奖励政策》另有规定外,本《奖励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均在我市的工商企业、农村专合组织、新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未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但家庭或户主

  的户籍地在我市的家庭农场、种养业大户。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违反投资合同、劳资纠纷等重大责任事故(事件)的企业,取消当年度享受本《奖励政策》的资格。

  (三)上述奖励的操作细则和考核实施办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同一事项符合多个政策条件的,不重复享受,按最高额进行奖励。本《奖励政策》中的销售收入数据以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数据为准。

  (四)本《奖励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我市

  之前出台的其它涉及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与本《奖励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奖励政策》为准。本《奖励政策》中如有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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