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1.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由政府返还其企业所得税超过10%的部份。
2. 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经海关保税监督,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如果这些进口免税的料、件不能加工复出口,在国内销售时,应补缴已免征的税款。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和另有规定的产品外,经申请给予优先办理出口产品退税。
4. 高新技术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有关部门认定批准,对该项目所获利润给予一定期限返还所得税的优惠。
5.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所得税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6.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活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适当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进园台、港、澳及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不低于10%,下同),被认定为技术先进企业,可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使用税10年。经营期不足10年的,免征地方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4年。企业生产用进口设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 产品出口型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园区内已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 在15年以上 的,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