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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5-11-20 00:00:00  来源:阿坝州政府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扩大我州对外开放,抢抓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历史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州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实现把我州建成全国藏区第一州和最大的国际旅游精品区、最大的牦牛产品加工区、最优的水电工业经济区、最优的特色农产品加工区奋斗目标,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鼓励投资领域

第一条 重点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以下产业:

(一)农业综合开发与农牧业产业化;

(二)生态环境与天然林保护;

(三)旅游业开发;

(四)水利、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五)中药材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六)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七)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八)文化产业。

第二条 凡来州投资者不受任何经济形式限制。鼓励投资者与我州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进行多种形式合作。

第三章 投资方式

第三条 投资者可采取货币投资、实物投资、专利、专有技术投资、科技入股等多种形式进行投资,投资方式有:

(一)合资

(二)合作

(三)独资

(四)兼并

(五)购买企业产权、债券

鼓励投资者来州兴办开展来料加工、来件加工、来样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四条 增值税

(一)来州兴办加工型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国家级新产品的,增值税属地方分享的25%部分,投产后前三年由财政预算安排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对我州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征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来州兴办的生产企业,凡综合利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所列的资源生产的产品,实行现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来州兴办企业产品直接出口的,按现行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政策及时退税。

第五条 所得税

(一)来州新办的内资企业,根据投资项目可选择以下优惠政策执行:

1.从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

2.来州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除可选择以上政策执行外,也可执行:自开始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2005年底之前,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以上,经审核批准,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经审核批准,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经审核,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以上免税政策到期后,企业隶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后期,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审核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来州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1.除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审核批准,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在2010年底之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以上外商投资企业政策到期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上述第1、2款规定条件的,在第3至第5年的法定减半期内,按7.5%征税,其中属于“两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定减半期结束后需继续减半的,按10%税率征收。

4.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定期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5年的,经申请,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6.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以上的,经审核批准,允许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7.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5年免缴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前3年免缴地方所得税。

8.执行由国家及省政府统一规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六条 财政政策

外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从实现销售之日起,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规模和增值税、营业税入库税额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前2年奖励其增值税、营业税地方所得的80%,第3年至第6年奖励地方所得的50%。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前2年奖励其增值税、营业税地方所得的50%,第3年至第6年奖励地方所得的30%。

第七条 农业税

(一)外资利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免缴农业税。

(二)在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上开发农牧业产品生产加工的外资企业,免缴农业税;改良草地、牧场、草种、畜种的,免缴农业税。

第五章 土地使用优惠

第八条 国内投资者享有以下用地优惠:

(一)从事交通、通信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占用国有或集体的荒山荒坡的,实行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特殊项目所需征用土地的,由州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用地优惠:

(一)鼓励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投资规模大、效益前景好的生产性企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按标准的60%收取。

(二)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0%缴纳,并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前2年免缴。其中:

1.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科研、卫生事业、非收费公路、桥梁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场地使用费。

2.从事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6年;经营期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4年。凡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在规定的免缴期满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当年减按50%缴纳场地使用费。

3.改造国有河滩地,免缴场地使用费4年;勘察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第六章 金融政策优惠

第十条 兼并我州亏损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金融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我州贫困地区兴办的独资、合资、开发性项目,申请的有关信贷资金,我州银行可根据有关信贷政策,给予信贷支持。若其效益和就业惠及贫困户、符合扶贫贷款的,还可申请使用扶贫贷款,由我州银行实行贷款倾斜政策。

第十二条 来州投资兴办的企业其产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除国家管理的以外)均由企业根据市场供需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再生资源项目的,享受国家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外商可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向境外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筹措外汇资金,也可通过境内金融中介机构向其他企业筹措外汇资金。

第七章 用电电价优惠

第十五条 来州投资企业享受我州高耗能企业用电电价同等待遇。所有投资者用电一律实行国民待遇。

第八章 投资服务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的审批、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程序简化,实施审批办照的“互联审批制”,实行“一站式”服务,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 对来州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一律按《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所列项目以及标准下限收取。凡《明白卡》以外出台的新收费项目,一律要经州物价局、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外经贸局联合行文方可有效。

第十八条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对投资者施以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未作规定的,按国家、省和阿坝州现行的其他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同时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州的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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