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投资领域
1、农牧业综合开发和农牧副产品深加工;
2、旅游业开发;
3、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矿山建设;
4、能源建设及高耗能工业;
5、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6、中、藏药资源开发利用;
7、交通、通讯设施建设;
8、卫生、文化、教育事业;
9、城镇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10、国家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二)投资合作方式及享受本政策范围
1、在甘孜州投资兴办企业,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可采用独资、合资、承包、租赁、兼并、购买产权等形式。
2、州外企业投资比例超过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及再投资开办新企业投资比例在25%以上的,享受本优惠政策。
3、国外和港、澳、台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和省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三)税收优惠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经营期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的,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
2、从事矿产勘探、开发以及农牧林业综合开发的投资企业,在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5年。
3、兼并、承包、租赁我州重亏损企业,可从盈利年度起以利补亏,补亏完毕,再免征所得税3年,减半返还3年。
4、凡高新技术项目和使用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25%以上的投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留地方部份可先征后返1-3年。
5、利用荒坡、荒地开发农业科技项目,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在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四)土地使用和费用减免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医疗、文化教育、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可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2、投资企业用地,按土地评估价的40%-50%收取出让金。涉及使用存量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根据情况优惠35%-60%。
3、州外企业以独资、合资、承包、兼并等方式兴办企业,其城建配套费按收费标准下线收取。
4、投资企业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国家规定的事业性收费能免的予以免收,不能免的按其标准下线收取。
5、在规定区域从事勘查或购买探矿权支付的费用,在该矿商业性开发的第1年起10年内分期于所得税前摊销;采矿期少于10年的,在采矿期限内分期于所得税前摊销。
6、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开采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等规定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可减缴50%以下资源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