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2号公告发布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同时印发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和通知细化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要求,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提供了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重要征管措施。
1.与以往文件相比,体例上有何不同?
本次为贯彻实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施办法而制定了分为面向纳税人为主的公告和面向税务机关的管理通知两个文件,分别针对申报程序、资料要求和受理申报、建立台账、开展评估作出明确规定,使得贯彻落实25号公告更有针对性,并且行文上简洁明了,便于操作。
2.企业如何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
企业发生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应按会计核算科目归类汇总,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汇总申报表》,详尽反映资产损失的金额、类别、性质、依据、原因及各项资产损失净额计算过程,并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备查资料表》准备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3.企业如何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
企业发生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报送申请报告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提供《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附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相关纳税资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公告要求的按资产损失类别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还应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汇总申报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地税机关。
企业需要填列的表格样式和需要提供的资料份数均在公告中予以了明确。
4.企业申报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要审核吗?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的各类资产损失需报送的相关资料和填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符合性审核。符合规定要件的,由受理人在申报表上签字,加盖印章。不符合规定要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告知纳税人补报相关资料,纳税人未按时补报的,不予受理。在申报责任上,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符合性审核不改变企业真实、准确申报的责任。
5.“损失金额较大的”标准如何掌握?
对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公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损失金额较大的”,按“资产损失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损失占企业同类资产10%及以上,或资产损失减少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10%及以上,或资产损失增加企业亏损10%及以上”的标准予以判定。
6.“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如何理解?
对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公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属于第十七条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7.2010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已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还需要按照公告要求办理申报吗?
在公告执行时间上,在收到25号公告前已审批的2010年度资产损失不再重新申报,按以前规定执行。同时对以前年度凡未经审批的资产损失建议均应由企业按公告要求进行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