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发〔2016〕57号
经合江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合江镇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大水河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县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
合江镇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大水河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所有房屋及附属物。
二、征收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
合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合江县房屋征收补偿和住房保障中心,现场办公地址:合江镇大水河村办公室,联系电话:5270621。
五、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期限
2016年7月29日至2016年8月12日。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合江镇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大水河村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合江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4日
附件
合江镇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大水河村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顺利实施合江镇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大水河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城镇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制定合江镇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大水河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范围
合江镇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大水河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该项目涉及被征收户7户,建筑面积1614.45㎡,另有500㎡的简易棚。具体范围详见本项目征收红线图。
二、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期限
2016年7月29日至2016年8月12日。
三、征收与补偿基本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征收与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作出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
四、征收与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安置。
五、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营业用房安置在西扩安置房B区项目1、2、8、9、10号楼、张湾限价商品房等项目剩余营业用房;住宅安置在西扩安置房项目、明苑雅居项目、张湾限价商品房项目等剩余房屋,户型分别为80㎡、120㎡、150㎡等。
住宅按照被征收房相应面积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进行还房安置;营业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原有顺序依次还房的原则进行补偿还房安置。
六、补偿标准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办公、生产用房,被征收人按200元/㎡补差给征收人,营业用房,被征收人按原房与安置房评估价价差的80%补差给征收人。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七、各项补偿、补助费
搬迁费
住宅房、临街底层独立开间的营业门市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性支付搬迁费800元;选择期房进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费1600元;其他非住宅房按实际搬迁产生的费用支付,生产用房内有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的按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按实结算。
住宅房临时安置费
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每月8元/ m2计发,每月不足800元的补足800元发放。采用现房安置的,发放三个月临时安置费;采用期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发临时安置费;实行货币补偿的,发放三个月临时安置费。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底层营业房按每月15元/ m2,其他营业房按每月10元/㎡,办公、生产、仓储用房按每月8元/ m2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住宅采用现房安置的,发放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采用期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实行货币补偿的发放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特殊情况依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评估价值补偿。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自《合江镇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大水河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公告》公布之日起再进行装饰装修的不予补偿。
各种设施补偿费
1.实行货币补偿的
水:每户2100元补偿;
电:特殊用电的提供供电部门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天然气:货币补偿的按4100元/户进行补偿。特殊用气的提供天然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电视光纤:840元/户;
空调移机:挂机180元/台,柜机260元/台。
2.实行产权调换的
按原房的水、电、气、光纤等附属设施安装返还;
空调移机:挂机360元/台,柜机520元/台。
3.其他设施及构筑物
被征收房屋室外设施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补偿。
公摊面积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交付时,若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公摊系数不一致,则按二者系数之差乘以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按安置房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八、搬迁奖励费
依据县政府公布的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期限,实施征收与补偿之日起8日内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在9-12日内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15%的奖励;在13-15日内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10%的奖励;超过15日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九、其他补助费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补助
征收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进行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的安置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的,按建筑面积45㎡户型补偿安置。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他处无住房的被征收人,超出45㎡不足60㎡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还房市场评估价的50%进行补差,超出60㎡以外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差。
产权调换房屋物业维修资金补助
产权调换房屋物业维修资金按现行政策规定40元/㎡进行补偿。应缴纳的物业维修资金原面积部分由征收人缴纳,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缴纳。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45 ㎡的,按45 ㎡计补。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物业管理费补助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房屋每月1.0元/㎡的物业管理费补助,补助期限为60个月。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45 ㎡的,按45 ㎡计补。
十、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产权面积、使用性质认定及其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面积和使用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使用性质,以规划管理部门认定的性质为准。对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的认定有异议的,异议人应通过相应法律程序处理。
1.《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对确属被征收房屋结构且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2.老契证产权房屋,由依法设立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测绘后,按照测绘面积进行补偿。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3.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对不合建筑规范,未认定的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4.经规划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征收出租的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被征收人与租赁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共有房屋的补偿
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一户进行补偿。
十一、其他
本项目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相应的住房保障。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期限内,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履行搬迁义务的,按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