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府办发〔2016〕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使我县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得到及时、公正解决,进一步明确县、乡镇两级政府职责和相关部门职能,规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明确我县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受理管辖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涉及我县与相邻的重庆市、贵州省有关市、区、县之间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乡镇提供有关证据上报县人民政府,再由县人民政府报上级政府解决。
国有林场之间、国有林场与乡镇之间、国有林场与村、社集体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县级或者乡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不同乡镇所涉及的单位之间、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协商处理。协商未果的上报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乡镇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争议经查证后,如果不涉及到撤销、注销、变更当事人林权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答复、调解或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争议经查证后,如果发现当事人林权证应予撤销、注销、变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将调查取证的材料和书面处理建议,上报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有争议的林地未办理林权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按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向林权登记发证机关申请确认登记发证。
三、在林权清晰,又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但因林权而发生的侵权、继承、析产分割、林地流转、承包经营合同等纠纷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依法不属《森林法》调整范畴,县、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不予受理
农户依法取得自留山林权证后,因林权而发生的继承、析产、侵权、林地流转、承包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县、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以林权争议案件受案调处。
四、原《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林权纠纷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
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