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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地行为严格征收土地出让金的通知

时间:2012-10-23 00:00:00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行为,严格征收土地出让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变更规划的审批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使用土地。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市规委会、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送市监察局备案。调整土地使用权年期,应当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上述变更或调整,均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工业用地的管理,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泸市府函〔2012〕32号)的规定办理。

  二、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依法批准后,由市政府对划拨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对出让土地按原用途评估价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经批准不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调整用途条件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行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变更

  1. 划拨土地使用权需改变土地用途,且新用途符合划拨供地条件和城市规划要求,可维持行政划拨方式,按新用途办理划拨土地或土地变更登记。

  2. 划拨土地使用权需改变土地用途,且新用途符合城市规划,不符合划拨供地条件,应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政府制定的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再按新用途办理土地登记。

  (二)已办理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应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按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再按新用途办理土地登记。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三、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

  (一)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应经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后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增加容积率,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没有约定容积率,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确定容积率。

  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即: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调整后的容积率—原容积率)×土地面积。

  (二)已出让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用地的管理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人按原用途申请办理出让用地,且申请办理出让的地块用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为土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

  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即: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宗地所在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土地面积×40%。

  五、国有建设用地调整使用权年期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调整使用权年期,应报经市政府批准,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在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内申请延期,该宗地用途为工业和商业的,其增加后的总使用权年期为法定的最高年限;该宗地为住宅的,其增加后的总使用权年期不低于40年,不高于70年。

  增加使用权年期,按该宗地所在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该宗地所在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土地面积×(增加后的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原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建局关于加强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06〕38号)同时废止。

  七、三区城市规划区外及各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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