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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2-10-23 00:00:00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实现企业制度创新,促进产业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企业直接融资力度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川府发〔2007〕56号)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按照 “选择一批、改制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推动为手段,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大力培植上市资源,推动企业机制创新,鼓励企业开展资本经营,充分发挥资本要素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提升我市经济发展水平。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选择20~30家基础较好、主业突出、科技含量高、有上市意愿的企业纳入上市企业培育库,作为我市重点培育的拟上市企业。力争到2015年底,有5~10家企业启动改制上市计划、有3~5家企业能够成功上市,从而形成稳定的企业上市梯次队伍,有序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

  二、加大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力度

  (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选择一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主营业务突出、产品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行业龙头和新兴产业等优势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培育、扶持。

  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2、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信用良好,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3、企业最近2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持续稳定增长。

  上市后备企业的申报程序: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区、县金融主管部门初审,送市金融办审核汇总后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年调整一次。后备企业应定期向市金融办报告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二)实施分类指导和服务。根据企业上市工作筹备进度,分不同情况对拟上市企业开展指导和服务。对具有一定科技含量、成长性良好且有上市意愿、已被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应引导和推动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改制,尽快启动上市计划;对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应指导其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做强做大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规范运作;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证监部门申请辅导备案的企业,重点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全力推进企业上市。

  (三)建立上市“绿色通道”。企业实施上市工作过程中涉及相关审批事项、有关证明,由市金融办全程协助办理。各相关审批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服务,对企业上市工作全程给予“绿色通道”待遇;对企业上市过程的相关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减免规费、特事特办,限时办结。

  三、实施鼓励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级和各区、县财政应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并视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增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费用补贴和成功上市的奖励。

  (二)分阶段给予补助和奖励。为减轻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经济负担,将原1:1与省上配套补助政策调整为分阶段进行补助和奖励。

  1. 上市后备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向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给予70万元经费补助。

  2. 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在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给予80万元经费补助。

  上述1、2项补助的兑付办法:税收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税收在区、县的,由市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区、县财政各承担50%。

  3. 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前一年度向银行新增加贷款的,由同级财政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 本市注册企业在境内外挂牌上市后,其募集资金投入本市的,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含)—10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融资金额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 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泸州,所募集资金投资在本市并在本市纳税,以及市外上市企业将公司总部迁至泸州并在本市纳税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6. 本市注册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绝对控股市外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在本市投资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4、5、6项奖励兑付办法:税收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税收在区(县)的,由所在区(县)财政全额承担。

  (三)按纳税贡献给予财政补贴

  1.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企业上市,由同级财政参照企业年度新增税收超过当地财政收入增幅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资金补贴,兑现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后(境外上市企业兑现补贴时间为挂牌上市之后),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2. 企业在改制、重组等过程中,由于资产转移、评估增值、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而补缴的税收以及因企业上市重组、股权变动而新增税收,由同级财政参照地方留成部分总额补贴给企业。

  3. 企业上市后的2年内,由同级财政参照企业年度新增税收超过当地财政收入增幅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资金补贴。

  4. 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泸州且所募集资金投资在本市的,以及市外上市企业将公司总部迁至泸州并在本市纳税的,参照享受上述第3项给予资金补贴。

  (四)其他扶持政策

  1. 金融机构对上市时间表明确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上市后备企业,要优先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等。对支持企业上市的金融机构,市政府在当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目标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2. 鼓励上市后备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等,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其享受国家及地方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贴息资金等各种政策性扶持资金。

  3. 后备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以及原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处理等,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研究后解决。

  4. 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涉及产权变更过户,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办;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和上市重组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按规定标准只收取工本费。

  5. 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立项,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备案或转报手续,优先办理环评、规划、节能评估等手续。

  6. 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创新资本运作模式,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施低成本资产重组;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

  四、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泸州工商局、人民银行泸州中支、市银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日常工作,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由市金融办提交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研究解决。市金融办应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发挥牵头作用,各成员单位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市金融办做好日常协调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作为本级本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专门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各区、县要选择1~2家重点企业,重点培育,重点扶持。对重点改制上市企业,由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牵头部门,指派专人联系,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推进企业加快上市步伐,促进企业做强做大,推动全市经济健康稳固发展。

  五、明确有关事项

  (一)具备有关条件,需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由企业向注册地政府提出申请,各区、县人民政府报市金融办审核后,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报经市政府审批,企业凭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经市政府支持、扶持,非特殊原因企业主动终止上市的,所享受的补贴和奖励由政府或批准单位收回。

  (三)列入市政府支持、扶持的上市后备企业、上市企业如迁出泸州,所享受的补贴和奖励由政府或批准单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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