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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1-10-18 00:00:00  来源:海兴县政府网  作者:

一、土地政策

第一条:对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提供所需土地,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出让、租赁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租赁土地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租或受让。

土地使用权一次签约出让最高期限:公寓、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等用地40年,综合用地和其他用地50年,土地租期最长30年。

第二条:客商投资兴办工业、商业、市场、旅游等项目,享受以下优惠:(1)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平均每亩投资应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计算)项目,客商需交足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费用,政府给予客商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县收益部分的50%,用于投资企业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2)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每亩投资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客商需交足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费用,政府对土地出让金县收益部分全部作为专款用于投资企业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

第三条:用地保证措施

1、 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对企业用地安排上,总的原则掌握在每亩土地投资额不得低于30万元(具体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企业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可根据企业要求就近预留备用土地,以满足企业今后发展需要。

2、凡采用租赁(或租用)方式的企业,由国土资源局收取建设保证金,企业建成投产一个月内,退还建设保证金,一年内不开工建设,扣除全部保证金,并解除租赁合同。

3、对已办理出让手续,两年内不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用地单位建设的"半拉子"工程,自停工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5、企业必须按照用途使用土地,确须改变用途的,必须经政府批准的,由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财政扶持政策

外来投资者除执行省、市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外,再给予以下优惠: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从投产年度起三年内,由财政给予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留成部分的等额奖励。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入归县部分的,建设期和投产期五年内全部免缴,缴省、市部分且有幅度的按低限收取。

三、奖励政策

第六条:设立项目、资金引进推荐奖。1、引荐客商来我县投资项目建设成功者,按该项目所交纳税金归县部分的10%奖励该项目引进推荐人,一奖三年,三年后不再奖励。2、凡为我县引进无偿资金者(财政文件划拨的国家政策资金除外),按引进资金总额的5%给予奖励。3、对奖励对象的奖励程序,由被奖励对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招商局会同经贸局、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等部门联合审计考核,并将奖励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兑现奖金。

四、其它

第七条:中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在客商提供必要的投资证明、资信证明、开业申请等手续后,由招商局负责牵头在7日内协调办结立项、审验、营业执照。

第八条:凡外商投资项目自建设之日起,由招商委为客商发放投资项目服务卡和外商特别保护证、外商车辆特别通行证;项目建成后,环保委为外商投资项目挂牌重点保护。

第九条:对于投资额度较大、科技含量较高、对海兴经济发展有较大拉动作用的新上项目,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优惠和便利条件。

第十条: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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