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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什邡市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8-02-24 00:00:00  来源:政府办  作者: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结合德阳市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经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什邡市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什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

什邡市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全市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力度,确保各项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预期目标全面完成,结合德阳市考核办法,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并纳入市目标绩效管理的各镇和市级有关部门。

第三条 市政府目标办负责对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核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并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发改科技局、市统计局配合市政府目标办负责各项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核的监考工作。各项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支撑主要经济社会指标完成的负责单位为该项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牵头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根据每年度确定的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确定,包括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及其相关的各项支撑指标。

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地区生产总值增速、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服务业增加值增速、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总产值增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等共9项指标。

支撑指标是在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基础上细化分解的二级指标。包括农林牧渔服增加值增速、建安工程投资增速、公路运输总周转量增速、邮政业务总量增速、批发业商品销售额增速、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增速、住宿业营业额增速、餐饮业营业额增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速、保费收入增速、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速、房地产业单位从业人数增速、房地产业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速、财政预算支出中八项合计支出增速、工业投资、技改投资等共17项指标。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全市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完成情况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总评相结合的方式,既注重全年任务的完成情况,也关注季度完成情况及各项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增速在德阳市的排名。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项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牵头单位于每年年初制订本单位具体负责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工作方案和目标方案。

第七条 各项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牵头单位负责对各镇、市级相关部门的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及支撑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负责对责任单位及其他相关协作单位的工作开展进行考核,并于年末考核前将考核结果报监考单位审定。

第八条 监考单位负责对市级各牵头单位的指标完成情况和排位情况进行考核、审定和汇总,形成考评结果。

第五章 评分办法

第九条 全市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及支撑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基础分和加分,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具体分值为:

基础分考核。

基础分实行年终一次性考核。对完成德阳年初下达任务目标的牵头单位,基础分不扣分;对未完成德阳年初下达任务目标的牵头单位,按照未完成目标任务比例扣减基础分。牵头单位对各责任单位考核参照此办法执行。

指标加分考核。

1.增速排名考核

主要经济社会指标

年终考核:实行工作机制完善情况和增速排名相结合的考核模式。各牵头单位目标任务工作机制完善得10分,未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不得分;年终各项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增速在全德阳市排第1名加12分,第2名加10分,第3名加8分,第4名加6分,第5名加4分,第6名不加分。

季度考核:各牵头单位,每季度工作推进得力得3分;各项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增速分季度在全德阳市排名第1—2名,按每季度/次加3分;第3—4名,按每季度/次加2分;第5名,每季度/次加1分;第6名不加分。

各项支撑指标

年终考核:实行工作机制完善情况和增速排名相结合的考核模式。各牵头单位目标任务工作机制完善得7分,未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不得分;年终各项支撑指标增速在全德阳市排第1名加8分,第2名加6分,第3名加4分,第4名加2分,第5名加1分,第6名不加分。

季度考核:各牵头单位,每季度工作推进得力得2分;各项支撑指标增速分季度在全德阳市排名第1—2名,每季度/次加3分;第3—4名,每季度/次加2分;第5名每季度/次加1分,第6名不加分。

2.超目标加分考核。

全年完成情况:各项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及支撑指标超额完成全年预期任务目标的牵头单位,按超出比例计算,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加6分,2个百分点以上加11分。

分季度完成情况:各项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及支撑指标超额完成分季度(前3个季度)任务目标的牵头单位,按每季度/次加3分。

第十条 各项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及支撑指标的牵头单位,根据该项指标的工作方案及分季度完成情况,对涉及该项指标的市级相关部门和各镇参照本方案,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在规定时间内报监考单位。

第十一条 全市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及支撑指标完成情况的各项加扣分由监考单位配合市目标督查室统计后于次年年初报市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并纳入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评总分统一运用。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市目标督查室根据完成情况对各项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及支撑指标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促结果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核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主要经济发展指标及支撑指标的季度考核和全年考核分值计入全年目标绩效考核加扣分部分,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核管理作为目标绩效奖发放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各项指标及考核分值在总体架构不变的基础上根据各年度的工作实际和考核重点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目标督查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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