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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行政许可审管协调机制的通知

时间:2018-02-24 00:00:00  来源:政府办  作者:

各涉改部门:

根据《什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什邡市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要点的通知》、《什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相关要求,在新的审管模式下,为确保审管分离后各部门工作有效衔接,避免出现信息孤岛和长期以来习惯于“审批式管理”以及监管方法手段更多侧重于事前审批,滋生批而不管、批而不问、批而不闻,而出现监管缺位、错位,甚至监管盲区等问题,现就有关审管协调机制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管协调领导机构

为确保审管协调机制以及审管各部门正常运作,由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行政许可审管协调工作,主要负责对行政许可审管分离后,建立和完善审管协调机制,规范各部门工作,对出现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黄 剑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范晓华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彭 良 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

市委党校校长

副组长:谢 军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市推进办主任

周乐秀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编办主任

成员单位:市发改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文广局、市卫计局、市食品药监局、市安监局、市工商质监局、市畜牧局、市体育局、市粮食局、市民宗局、市防震减灾局、市行政审批局。

二、审管协调部门具体职责

为避免在行政审批许可后,出现审管脱节、错位、缺位等现象,加强各部门相关工作的落实,实现审管的有机结合,共同确保审管分离后各项协调机制顺利运行,明确审管部门相关工作。

市目标督查室。负责审管各方履职督察及目标完成督办。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管各方依法行政的指导和监督。

市委编办。负责事项划转后,对审管各方职责进行界定。

各监管职能部门。

1.主要负责经市行政审批局以及该局与监管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许可事项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同时按照条块结合、上下联动、资源共享,积极协同市行政审批局与其上级对口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对接。

2.对建议市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决定以及吊销许可证照等情形的,通过纸质方式推送市行政审批局;涉及行业系统行政审批法律法规、政策等依据有调整的,应当自收到该法律法规、政策等依据变动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市行政审批局。

3.对市行政审批局函告监管职能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具体业务的疑难问题作出答复,若本级无法答复或作出决定的,由监管职能部门报请上级机关,经上级机关同意后及时函告市行政审批局。

4.设置审管协调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与市行政审批局相关业务对接。主要负责本部门与市行政审批局间有关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业务信息交流,以及需要协调事项的对接。监管部门审管协调分管领导按“部门领导进大厅直接服务群众”的要求原则上每月到市行政审批局开展审管协调工作以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业务交流不少于1次。

市行政审批局。

1.负责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许可审批信息、资料,于当日通过“四川省电子政务内网公文交换系统”推送给监管部门启动日常监管,特殊情况于第2日上午推送,并保证其信息、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

2.对监管部门推送给市行政审批局的各类信息,及时进行核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同步推送给相关部门。对不属于或不需要市行政审批局办理的,以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

3.设置审管协调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各审批股与对应职能部门审管协调员进行业务对接。

三、加强审管信息交流推送

按照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德阳市“一窗进出”系统的使用工作要求,逐步完善更加快捷、方便、有效的信息推送机制。目前,借助和通过“四川省电子政务公文交换系统”对审管信息进行推送,待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送功能成熟后,再借助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推送信息。

四、相关制度

什邡市行政审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审管机制运行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通报审管机制运行情况,并就审管工作相关事项进行商讨,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疑难事项上报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需要适时召开。

什邡市行政许可重大疑难事项会商制度。对重大疑难事项的行政许可,实行会商制度,以确保重大疑难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提高重大疑难事项行政许可的效率。

五、工作要求

强化责任落实。审管各方要切实负起审管责任,确保信息推送、互动,及时规范有序,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审管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审管双方应就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探索和完善,并形成与审批协调相适应、行之有效的各项制度。

严格责任追究。审管协调各部门要对审管协调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审管互动工作顺利开展。凡因信息推送、接收不及时,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审管脱节的,对审管协调各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或需要责任追究的移交监察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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