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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时间:2017-06-19 00:00:00  来源:  作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项目聚集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经开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参照全国其他先进地区已出台政策,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项目落户奖励】在经开区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建项目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在项目建设进度达25%以上后,经认定分别按其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数额的25%、30%、35%给予奖励。在经开区租用厂房新建项目的工业企业,达到协议约定事项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厂房租金的50%给予补贴。

对新建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实缴土地款达到3000万以上、1亿元以上的、3亿元以上,项目建设进度达到25%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对于在本区购买办公楼或商铺自用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活动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万元的,可按每平米不超过500元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购买补助;租赁办公楼或商铺自用,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万元的,对其租金给予每月15元/㎡的标准且每年不超过3.6万元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第二条【经营贡献奖励】对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的且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达到投资协议中承诺的产值、税收,从投产之日起,根据其对经开区经济发展的贡献,按前三年60%、后两年40%奖励。对新注册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当年统计达到限额以上,根据其对经开区经济发展的贡献,按前三年60%、后两年40%奖励。

第三条【高管人才奖励】对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的工业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个人对经开区经济社会的贡献,前三年按9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80%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第四条【转型升级奖励】鼓励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须外迁的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投资协议书约定事项后,经相关部门评审,可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新项目投资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五条【联动发展奖励】鼓励区内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区内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当年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2%补贴(以出具增值税发票为准),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企业上市奖励】享受《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优惠政策,首次在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的由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开区按50万元配套奖励;上市成功后由市财政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奖励,经开区按1.5‰配套奖励;首次在全国股权交易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开区按25万元配套奖励。

第七条【规费政策】投资额超过1亿元以上,在经开区投资新建、扩建项目的工业企业,按其交纳的生产性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经开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八条【金融政策】新引进企业正常经营后,按相关政策规定可申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助保贷”、“应急转贷”等经开区金融服务。在经开区投资新建项目在金融机构融资的企业,按当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商业贷款利息发生额的50%给予贴息补贴,贴息期为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同时经开区投资新建项目的企业申请办理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可由经开区垫付担保金。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经开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经开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工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对带动性特别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特别大的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国家、省、市出台的针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可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叠加使用。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政策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政策由经开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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