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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9-29 00:00:00  来源:献县政府信息网  作者:

1、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由县政府在献县工业区统一安排用地,土地价格为64000.3元/亩,并负责将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接至厂区。

2、对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限额交费,发“重点保护企业”牌,由企业每季度直接交入财政专户。

3、对新引进的县外生产性项目,包括献县在外老乡回乡投资的“凤还巢”项目,经县经保委核实后,为其发放“无干扰企业”牌,三年内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县内县级重点工业项目除土地出让金外,免收其它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必须收取的事业性收费,由县政府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补贴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工业项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全部奖励企业;县内县级重点工业项目暂缓征收耕地占用税。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商务局牵头,无偿帮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

4、中介机构的收费,由县直有关部门按规定收费标准的最低额度协调帮助办理。

5、对当年引资成功并建成企业的引资人,视引进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给予奖励。

6、对当年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给予奖励。

7、对县外投资企业实行挂牌重点保护和“企业宁静日”制度,对职能部门进企业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全程监督,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现象;有关执法、执纪部门未经县经保委审核、县政府批准,一律不起诉、查封企业、冻结企业帐户。对违规违纪人员,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加工企业,其变压器跌落开关以上的电力设施(计量装置除外)由县电力局无偿提供原料,并免费负责安装。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提前通知企业(故障抢修除外)。

9、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可申请冠“沧州”名称,达到200万元可申请冠“河北”名称。对企业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表述行业特点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降低为3000万元。新投资组建的私营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0万元降低为2000万元。

10、免费为企业制订、修订产品标准和备案,以及申报产(商)品条形码、生产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3C”认证、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名牌产品等手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常情况下1小时内办结。

1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审批,随到随批;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的发放、年检,随到随办,当日办结。

12、凡在献县境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只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对年纳税3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超5000万元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县公安部门在该企业设立民警值班室。

14、对来献县投资经商办企业的人员发放外来投资者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持证人进行人身、车辆、食宿检查(突发事件或级县政府批准的除外);县内公路收费站对持证人免予收费;县内各旅游景点对持证人免收门票。

15、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实行特事特办,并积极协调金融部门帮助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符合条件的,帮助申请扶贫贴息贷款或低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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