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招商引资政策
为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进一步推进开放合作,全方位、宽领域吸引外来投资,加快形成优势产业集群,夯实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把青川建成生态旅游目的地、生态经济先行区、生态文明示范县,根据国家和省、市现行产业政策,结合青川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税费支持
1.入驻县内新办的生产型企业与非生产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执行。
2.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除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另对企业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县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的标准给予奖励。
3.县内收取的各类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县内留存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免则免,必须收取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用地支持
4.依法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也可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的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新进工业园区且投资强度超过100万元/亩的项目,坚持国家对西部地区差别化土地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其
用地条件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对符合规划,在不改变用
途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在批准使用土地范围内增加厂房建筑面积的,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
5.对在我县兴办营利性康养机构的企业,其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可合理控制地价,降低企业建设成本。
三、金融扶持
6.进入我县新办种养殖企业、生产加工型企业、旅游开发企业,以及实施工业配套项目的,政府鼓励金融部门、担保公司提供金融扶持。
四、产业支持
7.政府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8.鼓励生产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1)凡企业当年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在青川就地转化应用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新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当年新上市和在“新三板”、“四板”挂牌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4)凡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四川省名牌产品、四川省著名商标,获得国家绿色、有机品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注册地理标志著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项的奖励。
9.凡按期开竣工,达到投资强度100万元/亩以上(含1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150万元/亩以上(含150万元/亩)的旅游、康养、商贸项目,经县审计部门核实认定,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的奖励。
五、基础配套支持
10.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项目用地标准达到“七通一平”,水、电、路、气、通讯、有线电视、生活排污管网,由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并协调相关部门统一建设至用地红线边缘。
11.经可行性研究,认定投资规模较大、带动性强、发展后劲足、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的旅游、康养、商贸类项目,由政府配套其用地红线外的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
六、企业服务
12.企业正式投产营运后,政府按有关政策协调解决职工住房、子女上学、就医等公共服务保障问题。
13.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度。县内各项审批手续,在基础资料完备的前提下,县政务服务中心可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在企业交件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它相关手续实行限时办结制。短期内不能办结的手续按照第一时间办结的理念办理。
14.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挂联制度,负责协调企业在项目建设和投产营运中相关工作。
15.企业投诉,在当日作出电话回复,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其他
16.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省、市新政策执行。
17.县委、县政府之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18.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中共青川县委办公室2015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