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提高企业直接融资能力,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促进渤海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新三板等境内外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凡住所在我区并实现上市的企业,均可获得有关政策的支持。
企业采用“买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住所变更为渤海新区辖区内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新区及“一市三园”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奖励支持上市企业
第四条 凡在我区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含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含市级奖励中的新区财政承担部分)的资金奖励,其中新区财政200万元,所在区域财政800万元;在新三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含市级奖励中的新区财政承担部分)的资金奖励,其中新区财政50万元,所在区域财政150万元。上市企业法人代表由新区管委会授予经济领域先进个人称号,已经上市公司并且将住所迁入我区的,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 各种生产要素要向上市企业倾斜,在节约、集约的基础上,优先解决上市企业用地、能源指标等;优先支持上市企业投资兴办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它民间金融组织。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批与管理
第六条 申请上市企业奖励资金的企业,根据新区管委会每年发布的公告或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新区金融办及所在区域金融办(或负责企业上市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上市企业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市企业奖励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工商登记情况、联系方式、申请奖励金额、企业上市情况说明、上市地点、股票代码、股票发行量和发行价格、融资规模、投资项目等;
(二)国家证监部门等机构批准上市的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准予挂牌交易的有关文件;“买壳”上市的,提供股权交易证明文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买壳”上市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证明。
第八条 新区金融办及所在区域金融办(或负责企业上市部门)受理上市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新区金融办及所在区域金融办(或负责企业上市部门)提出奖励企业的书面意见,上报新区管委会、所在区域政府(管委会)审批。新区管委会及所在区域政府(管委会)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审定,审定同意后由新区财政局及所在区域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方式和额度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上市企业享受渤海新区支持和奖励的,应在新区域内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否则须退回财政支持和奖励资金。
第十条 上市企业申报奖励,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支持和奖励资金外,取消企业所获取的相关优惠政策,取消该企业以后申请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项目均不得重复享用,对上市时已获得奖励的企业,增资扩股时不再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企业上市核准制背景下上市的新区企业,如未来我国企业上市制度发生改变,本办法将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沧州渤海新区金融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