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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骅市2010年规模工业经济及民营经济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11-17 00:00:00  来源:  作者: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黄骅市2010年规模工业经济及民营经济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黄骅市2010年规模工业经济及民营经济

  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级发展民营经济的积极性,推进工业经济规模化发展进程,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开发区、各乡镇规模以上工业经济及民营经济。

  二、考核内容

  开发区、各乡镇规模以上工业经济增加值完成数及增速;所辖民营经济增加值、上交税金、实现利润完成数及增速。

  三、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百分制。其中,规模以上工业经济占60分,民营经济占40分。

  (一)规模以上工业经济

  规模以上工业经济标准分60分,按规模以上工业经济完成计划比例和增长速度计分。

  增加值(基本分60分):完成计划得基本分,绝对值每超(降)1个百分点加(减)0.5分,加(减)分不超过5分;增长速度每超(降)1个百分点加(减)0.5分,加(减)分不超过5分。

  (二)民营经济

  民营经济标准分40分,按民营经济指标完成计划比例和增长速度计分。

  、增加值(基本分15分):完成计划得基本分,绝对值每超(降)1个百分点加(减)0.5分,加(减)分不超过5分;增长速度每超(降)1个百分点加(减)0.5分,加(减)分不超过5分。

  2、上交税金(基本分15分):完成计划得基本分,绝对值每超(降)1个百分点加(减)0.5分,加(减)分不超过5分;增长速度每超(降)1个百分点加(减)0.5分,加(减)分不超过5分。

  3、利润(基本分10分):完成计划得基本分,绝对值每超(降)1个百分点加(减)0.5分,加(减)分不超过5分;增长速度每超(降)1个百分点加(减)0.5分,加(减)分不超过5分。

  (三)附加考核指标

  1、对开发区、各乡镇规模工业企业总量考核。每增加一个规模工业企业加5分,每减少一个规模工业企业扣10分。

  2、对规模工业企业、民营经济统计上报工作的考核。每月指标完成与计划目标不同步、报表不及时、未写出统计分析的乡镇或开发区,扣5分,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的加3分。

  开发区、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规模工业企业每月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考核的申报、审核

  被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制度和本考核办法将考核内容的有关资料于次年1月15日之前上报市工信局,报送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弄虚作假。由市工信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财政、统计、发改、税务等部门对各个项目进行考核计分。通过考核结果对各乡镇、开发区进行排名,考核结果做为市政府奖惩的依据,纳入全市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五、奖惩办法

  (一)对开发区、乡镇的奖励。按以上考核办法综合排队,得分前三名的,市委、市政府授予“黄骅市发展规模以上工业及民营经济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金3万元。

  (二)对优秀工作者的奖励。每年评选十名发展规模以上工业及民营经济优秀工作者。优秀工作者主要在乡镇、开发区和企业主管部门中评选,经过乡镇、开发区或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把关,报市政府批准。被评为优秀工作者的,授予“发展规模以上工业及民营经济优秀工作者”称号,颁发奖金3000元。

  (三)对后进单位的处罚。按年度考核,总分排后三位的为后进单位,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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