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合作,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突破工业瓶颈,举全县之力开展工业招商,促进县域经济提速高效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及《中共凤冈县委办公室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县办发〔2012〕10号)和《中共凤冈县委办公室 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凤冈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县办发〔2013〕39号)中涉及工业项目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投资领域
第一条 鼓励新型材料、清洁能源、资源精深加工循环利用项目,机械加工、装备制造、彩印包装、电子产品、服装纺织,农业产业化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食品加工、医药产业以及相关关联产业项目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经济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环保节能、带动作用强的工业项目入驻凤冈。
二、准入条件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下的,原则上在县城规划区内(含凤冈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单独供地,鼓励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性场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项目用地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进行供地,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为准。
三、供地政策
第三条 落户园区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不含1000万)的工业项目,按6—10万元/亩供地。
第四条 落户园区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按5—8万元/亩供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供地。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外工业项目用地,按5万元/亩供地。
第七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健康、新医药及高新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落户园区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成投产通过验收后政府给予企业土地出让金等额奖励。
第八条 对按合同约定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产时间的企业投产达产后一年内,税收达300万元以上、解决劳动力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在投产达产后的第一年、第二年分别给予企业土地出让金50%额度奖励。签定协议后不履约不开工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土地闲置达2年以上的,按国土资源管理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园区内一律不得新增从事水泥预制件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原有的企业一律采取租赁方式供地,并在三年内全部
实现转移,新增企业一律在园区外租赁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