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机遇,吸引投资者到绥阳县从事生产、经营、开发,遵循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绥阳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到绥阳县投资兴办下列项目:
1、 投资兴办优质农产品基地、特色农产品基地;利用土地兴办养殖业,利用非耕地兴办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
2、 投资兴建能源、交通、旅游、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以及公益事业。
3、 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建设。
4、 投资对绥阳县企业进行购买、兼并、租赁、参股等生产经营。
5、 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包括旧城改造)。
第三条 凡到绥阳县投资兴办上述第二条第一类项目的,五年内由县政府按投资者每年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的数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前三年为100%,第四至第五年为50%。
第四条 凡到绥阳县投资兴办上述第二条第二类、第四类项目的,五年内由县政府按投资者每年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的5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凡到绥阳县投资兴办上述第二条第三类项目的,五年内由县政府按投资者每年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的3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凡到绥阳县投资房地产开发和旧城改造项目的,在新的政策未出台以前,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阳县城镇建设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绥府10号)有关政策执行,涉及到税收返还的按奖励兑现。
第七条 上述各种奖励的兑现时间为次年的三月底以前。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各职能部门联合办公的"一站式"服务,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企业法人证件、资信证明等资料,三日内答复是否同意立项,在同意立项十日内办完相关手续。
第九条 政策性规费的收取标准如下:
1、 县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县政府制定的标准和收费明细表收取。
2、 各种证照只收工本费。
第十条 凡到绥阳县投资兴办企业和在绥阳县县城购买商品房者,可为其家人办理洋川镇常住户口,除收取工本费外,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其子女入托、入学、参军享受绥阳县非农业人口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除上述第六条规定的以外,其它涉及到与本办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