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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9-26 00:00:00  来源:普定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

税收优惠

1、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外,均欢迎、支持在普定县投资兴办企业。内资企业在2003年至2010年内,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在2003年至2010年内,外资企业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

3、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从建成投产当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连续五年的奖励。

土地优惠

1、凡在普定县投资兴办的企业所需用地可以采用租赁方式获得用地,也可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

通过协议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的企业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让金的40%给予扶持;投资3000-5000万元的企业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让金的60%给予扶持;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让金的80%给予扶持。

2、本县企业可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参股与外来投资企业联合创办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生产及经营企业或引资承包、租赁其场地新办企业。

3、对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观光酒店业的新建项目,实行更为优惠的供地政策(酒店业用地按定向持牌出让):

(1)投资密度在每亩200—300万元的项目,按购置土地款的50%给予扶持;

(2)投资密度在每亩300—400万元的项目,按购置土地款的80%给予扶持;

(3)投资密度在每亩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购置土地款的全额给予扶持。

4、对投资规模达2亿元以上的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以及投资兴办药业、涉农企业需要用地的实行一业一策,政策可以进一步放宽。

凡到普定县兴办各类企业,由普定县招商引资办公室提供全程服务,即: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受理投资者的申请报告;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工商、质监、税务、环保等部门的审批、登记、注册等手续,一律免收代办费。投资者申办事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资料不齐的,一次性解释清楚并开出所缺资料清单。对需到市以上部门办理证照、批文事项的,由责任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上级部门手续。);帮助投资者选址;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跟踪服务。投资者投诉事项由政府投诉中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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