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改善西秀区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更多的外来资金投入西秀区经济建设,促进全区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综合省、市相关政策和结合西秀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2010年内,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2010年内,外商投资企业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自建的房屋或购置自用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买月份起,5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产作价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征契税。
四、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研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其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五、投资者收购、兼并、租赁、承包国有和集体停产、半停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区人民政府给予前三年减半奖励。
六、对安置下岗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区人民政府给予前三年减半奖励。
七、投资旅游开发、特色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发展项目,自企业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区人民政府给予前三年减半奖励。
八、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从建成投产当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三年。
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一、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投资者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期满可优先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租)、抵押。
二、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可以采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让金的40%给予扶持;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让金的60%给予扶持;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让金的80%给予扶持。
五、对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观光酒店业的新建项目,实行更为优惠的供地政策:
(一)投资密度在200万元/亩以上300万元/亩以下的项目,按购置土地款的50%给予扶持;
(二)投资密度在300万元/亩以上400万元/亩以下的项目,按购置土地款的80%给予扶持;
(三)投资密度在4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按购置土地款全额给予扶持。
六、投资旅游资源开发的项目,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50年,并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期满可申请续期。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在3-5年内分期缴清。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可按年度缴纳。外商投资旅游项目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七、投资农业、林业、交通、水利、市政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及科技开发、教育、卫生事业的,可以出租或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免缴区收部分土地使用费。投资用于农业结构调整的可按承包经营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八、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九、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依法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符合有关条件的,经批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
其他优惠政策
一、投资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规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均按低限的50%收取。
二、凡到西秀区投资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三、投资者的子女在入托、入学方面与本区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四、支持和鼓励区外企业和个人来西秀区投资兴办企业,其所办企业与本区企业一视同仁享受本区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方面的优惠政策,取消对外来人员暂住证的审查;区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兼并、购买西秀区企业的,被兼并、购买企业经营范围中的专项审批项目在有效期内继续予以保留。
五、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社会公众服务领域、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鼓励跨行业多种经营,不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规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自主选择的符合上述规定的经营项目均依法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