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府函〔2016〕81号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你县呈报《关于丁旗镇等十四个乡(镇)村级活动场所用地的请示》(镇府呈〔2016〕55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将丁旗镇、大山镇等14个乡镇集体农用地5.4973公顷(耕地5.4973公顷)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镇宁自治县丁旗镇等14个乡镇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用地。
二、请你县按照所报批的“一书两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土资源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土地用地备案和向社会公布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工作。
2016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