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观山湖区加快发展贵州金融城专项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各直属事业单位,区各派驻机构,区管企业:
《观山湖区加快发展贵州金融城专项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21日
观山湖区加快发展贵州金融城
专项扶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市加快发展金融业精神,积极推进贵州金融城建设发展,促进金融企业聚集,打造贵州“引金入黔”的重要载体,结合观山湖区实际,特制定如下专项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入驻贵州金融城且税收属地征管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企业、准金融企业、金融上下游服务企业、金融相关的高新技术类企业、中高端商业运营及配套企业。
上述所称金融监管机构、金融企业、准金融企业、金融上下游服务企业、金融相关的高新技术类企业、中高端商业运营及配套企业的具体范围、性质或类别,由观山湖区有关主管部门结合相关行业规范认定。
二、专项扶持政策
(一)税收贡献奖励政策
1. 入驻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其当年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同等额度100%予以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其当年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同等额度50%予以奖励。
2. 入驻企业的员工,在观山湖区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连续五年按当年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同等额度100%予以奖励。
3. 对设在贵州金融城的金融外包服务,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等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对在贵州金融城范围内,每年对观山湖区财政实际贡献前10名的企业,颁发“贵州金融城财政贡献十强企业奖牌”,并按以下标准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财政实际贡献排名1-3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财政实际贡献排名4-6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财政实际贡献排名7-10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入驻奖励政策
5. 对入驻的国际一线品牌(不含化妆品),其购置物业或租赁物业(租期10年以上),且在观山湖区注册、纳税、按国家统计部门标准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入驻奖励100万元。
本条所称的国际一线品牌是指进入世界奢侈品协会和普华永道(PWC)、德勤(DTT)、毕马威(KPMG)、安永(EY)等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发布的全球最具价值品牌100强奢侈品牌名单中的消费品品牌。如入驻的其他一线品牌不在上述范围内,但确为行业标杆或知名度突出品牌的,经观山湖区相关部门认定,可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三)租赁办公、商业物业奖励政策
6. 入驻企业凡租赁办公用房(限自用),租期在3年(含)以上的,从起租之日算起第一年每年按其房租的50%给予补助,后两年每年按其房租的30%给予补助,同一机构每年补助额度均不超过50万元。
7. 入驻企业凡租赁商业用房(限自用),面积200平米(含)以上,租期5年以上,并在观山湖区注册、纳税,且按国家统计部门标准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给予经营用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米50元/月,补贴年限5年,按年度拨付,同一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人才引进及安居政策
8. 凡入驻贵州金融城企业的相关人员,按原金阳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企业(准金融企业)入驻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优惠政策的通知》(筑金管通字〔2012〕63号)文件享受配套住宅优惠政策。
9. 对于入驻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入托或者接受义务教育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辖区公办或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10. 住房补贴按《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进到企业或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通知》(筑党办发〔2012〕3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列入贵阳市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其他产业领军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参照(筑党办发〔2012〕30号)文件执行。
11. 经认定的引进人才在观山湖区无住房,可按照《观山湖区高级人才公寓入住管理细则》(试行)和《贵州金融城高端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并按条件享受人才公寓租赁相关补贴。
12. 鼓励猎头服务企业在贵州金融城开展金融人才服务工作,并给予服务奖励,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五)创业扶持政策
13. 对于符合相关标准的中小创新型企业,可享受观山湖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
(六)其他相关政策
14. 对入驻贵州金融城的新设机构,观山湖区将协助申请配备一定数量的贵阳市机动车专段号牌。
15. 入驻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税务等证照时,观山湖区相关部门将对其开辟绿色快捷通道,并安排专人全程协助办理相关证照。
三、附则
(一)对于观山湖区金融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入驻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二)本政策与贵州省、贵阳市及观山湖区其它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于省、市主管部门兑现的扶持政策,由观山湖区相关部门全程协助入驻企业办理。
(三)本政策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兑现,年度累计兑现额度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存部分额度。
(四)本政策在运行期间,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根据有关政策对本政策作相应调整。
(五)本政策由贵州金融会展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观山湖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金融办、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由贵州金融会展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成立兑现小组予以审核、兑现。
(六)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企业出现安全事故、环保问题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取消当年政策扶持资格。企业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或享受政策扶持期间结束后5年内迁出或注销的,必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优惠政策的款项需全额退还观山湖区政府。
(七)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至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