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联合省卫生计生委等多个部门,联合举办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新闻发布会。完成了第五次修正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即日起正式施行,贵州迎来全面二孩时代!
婚假13天、女方产假158天、男方护理假15天:
新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为贯彻落实全面二孩政策,新条例将原来的“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删除了原来条例中关于独生子女政策下再生育的相关规定。
再婚生育: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倡使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坚持避孕为主。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的,或者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提倡使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应当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奖励优惠政策:
新条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规定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多彩贵州制)
作者:编辑:管理员上一篇:普安县易地扶贫搬迁补助及优惠政策下一篇:贵州省信访条例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