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对招商引资功人员进行奖励;各项奖励待入区项目竣工或正式投产后兑现;奖励资金的来源,独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或各级政府负责,合资、合作企业由我方合作单位负责。
(一)开发区对引进入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给予引进人2‰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3000万元,给予引进人2.5‰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知3000-5000万元,给予引进人3‰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10000万元,给予引进人3.5‰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给予引进人4‰的奖励;
(二)引进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5%标准予以奖励;
(三)引进有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标准予以奖励。
对引进域外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千万元以上的中介人,可以优先安排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或亲属到县行政、事业单位就业。
根据河北省《关于鼓励和支持重点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凡在开发区投资兴业者,可视其投资规模及对开发区发展所做的贡献,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小城镇居民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