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开发区的发展,使之真正成为全县招商引资的主体和依托,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1.凡到开发区创办生产型企业的,减半征收土地开发费、城市配套费和变压器增容费,免收五年土地使用金;现有企业扩建生产及配套设施,减半征收城市配套费;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在享受上述优惠条件的基础上,再优惠25%属于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材料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项目,经批准可免交土地开发费和城市配套费。
2.本县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内外商联合、合资、合作的生产型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经投资者申请,财政部门核准,所征收的房产契税全额奖励投资者。
3.凡在开发区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实行先征后奖;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国内独资企业或联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对投资能源、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和总投资额度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以及我县重点发展的汽车、摩托车配件行业、新型建材、化工行业、电子行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及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属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一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奖励企业50%。
4.鼓励内、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对原有企业增加投资和注册资本的,在增资部分实际投入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核准,其增资部分产生的利润,享受第三政策。
5.对高新技术项目,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年销售额实行增值税先征后奖。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三年内由财政部门按50%奖励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由财政部门按80%奖励企业。
6.凡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签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县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年度起三年内,由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奖励。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
7.对五、六条规定的奖励增值税优惠不得重复计算。企业同时符合两项奖励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
8.区内新投资的生产性内资企业,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经营期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奖励企业50%,本县原有企业到开发区投资办厂,能够单独核算,投资于非同属产品的,可受上述政策。
9.生产性企业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5年,非生产性企业经税务部门核准,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2年,先进技术型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从确认的年度起,经税务机关核准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10.凡进区进行工业项目投资的,固定资产每10万元可免费办理一名城区户口。对投资兴办流通企业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每5万元,可免费办理一名城区户口。固定资产投资企业须在资金到位以后,凭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和银行资信证明并由管委会核实后办理有关落户手续。
11.为开发区引进项目的中介人,项目投产生效一年后,给予引进项目奖,奖金数额按项目总投资的1-2%提取。奖金一律由受益单位支付,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12.进区企业经营者及专业技术人才子女入学,享受城市户口待遇。
13.为方便投资者,县政府实行联合办公制度,由县政府领导牵头,开发区管委会协调组织,工商、计划、土地、建设、建管、审计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实行一个窗品口对外和全程一站式服务。各项服务内容实行限时工作制和服务承诺制。
14.依法治理三乱行为,保护区内业户的合法权益。参对区内项目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由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难度较大的问题由联合办公研究解决;对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区内生产性项目,县政府将确定为重点企业,并实行挂牌保护。
15.对进区的重点投资项目,坚持一事一议、急理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一切为投资者提供方便。
16.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17.本规定由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