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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时间:2011-09-26 00:00:00  来源:金沙县招商引资网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对外开外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的投资者按照“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金沙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毕节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投资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简称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方式和鼓励投资项目

第三条 投资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我县境内自由兴业,不受行业、所有制、控股比例及投资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 鼓励投资项目

(一)鼓励投资者到我县兴办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鼓励兴办以我县境内资源为依托、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的企业;鼓励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二)鼓励投资者兴办、建设、经营农、牧、林和水产种养殖基地,农副产品加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鼓励投资者参与交通、能源、城市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市场建设、环境保护以及科技、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信息等领域进行投资。

(四)鼓励投资者采取购买、参股、控股、兼并、租赁、承包、注资等多种形式对我县国有企业依法实施改制改组改造。

第三章 税费优惠

第五条 对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产业鼓励政策的投资企业,县内能审批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即时办理,不能办理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提供相应手续,由县财税机关负责申报省、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享受下列优惠扶持:

(一)对设在我县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继续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投资企业自建的房屋或购置自用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买月份起,5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县内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征契税。

(四)县内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国道、省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五)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对企业研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黔府发(2003)17号文件规定的税费减免比例执行。

(七)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八)依托我县资源,投资煤化工、磷化工以及新型产品生产的项目,所用的煤炭原料免征煤炭调节基金。

第四章 土地使用优惠

第六条 投资者在我县兴办企业实行如下优惠:

(一)投资者依法购买“四荒”地发展农、林、牧、水产养殖业,享受“四荒”使用权拍卖的优惠待遇;经有关部门批准,投资者可在所购荒地内修建生产性用房。

(二)属于县内独资、控股、参股的生产性企业,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县外投资者参股兴办企业,符合土地划拔条件的,保留其土地划拔性质。

(三)投资者投资从事水、电、通讯、道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同等条件下享有周边土地的优先开发权。

(四)鼓励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等形式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理用地手续。

第五章 金融政策

第七条 各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对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给予县内企业同等待遇;

第八条 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及投资金额较大的企业,县人民政府可协调融资、贴息等给予扶持。

第六章 投资服务承诺及保障

第九条 对来我县投资的投资者,实行优质高效的“一站式”服务。属县级权限办理的有关手续全部在县政务中心统一办理,一个窗口进出,按时取件,实行办理手续所需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制。各部门在政务中心所设的窗口要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县招商引资局全程协助。

第十条 实行规范的行政事业收费制度。统一在县政务中心设置收费窗口进行收费,各有关单位不再设置收费窗口。并在政务大厅公开公示收费依据、项目、标准、收费单位、收费员等,以便监督。缴费单位和个人对收费如有疑问可现场询查,相关部门若解释不清的有权拒缴,并向县监察局、县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设在县招商局)投诉。

第十一条严禁向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和乱罚款,或者故意刁难,如出现此类情况,投资企业可向县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举报,由县外来投资者投诉协调领导小组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 实行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投资企业由一名县级领导定点联系,投资在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由一名科级领导定点联系,切实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实行一站式的年检制度。凡法定必须年检的项目,各部门在政务中心所设的窗口要及时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到企业进行检查,不得随意评比,违者按照“三乱”行为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对投资者兴办企业所需要的电、水、通讯及原材料,给予优先协调,执行价格与县内企业相同。

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入户、住房、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县内投资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中涉及事宜如与现行或新修订施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现行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涉及事宜按国家、省、地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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