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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寨县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9-26 00:00:00  来源:丹寨县政府网  作者:

一、 投资环境方面的优惠政策

1、建立招商引资“一站式”服务中心,有关部门联合办公,接受外来投资者对丹寨县投资环境、投资政策、投资项目等方面的投资咨询,全程为外来投资者在项目立项、批准、验收、登记、注册、土地、水电、通讯、环保、运输、年检、设备及产品进出口等方面提供服务,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2、设立外来客商投资投诉中心,受理外来投资者或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并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二、 税费优惠政策

1、对外来投资的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支柱产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给予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采取财政扶持方式兑现优惠政策。

2、凡投资于丹寨县兴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重点鼓励投资领域或项目,享受所得税免2年,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三、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1、免收城市配套费、绿化费、占道费、材料设备招标管理费、散装水泥节约包装费、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资金、建筑质量监督费。减半征收建筑材料试验费、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测量费。建筑许可证、规划证只收工本费。

2、免收水利建设基金。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收水资源费。

3、免收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费、户外广告管理费。加入“个协”、“消协”等组织,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愿意加入的交纳协会会费,不愿意加入的不交纳协会会费。

4、企业自主招工、自行培训的,免收招工费、上岗培训费。减半征收劳动合同签订费、职工档案管理费、劳动年检工本费。

5、免收自来水工程设计费、自来水增容费。

6、免收电力设施勘察设计费,并提供3A级服务。

7、免收卫生监督监测费。减半征收从业人员体检费。

8、县内的会计、审计、评估、公证等中介机构征收的费用应不高于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下限。

9、外商投资者的子女与当地居民同等条件入学、入托。

10、实行“收费登记卡”管理,严禁卡外收费,凡未列入“登记卡”的收费项目,县内任何单位不得收取,企业有权拒缴,并向发卡机关反映和投诉,发卡机关在接到反映和投诉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和答复。

四、 资产出让优惠政策

1、鼓励外商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作、租赁、承包等形式,投资参与国有、集体企业重组,并享受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优惠政策。2、外商投资者嫁接、托管丹寨县亏损企业的净利润部分,5年内全部归投资方。

3、外商投资者收购县属及其以下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的,一次性付清价款,可按评估价值优惠25%。一次性付清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享受20%的价格优惠,但首期付款不低于总额的30%,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产权分期付款的享有全部产权,未付价款作为债务处理,每年按2%费率支付资产占用费。不承担原企业债权、债务、职工安置及离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

4、资债相当和资不抵债的国有、集体企业,可以“零”价出售,由购买者承担原企业债权、债务。对购买资不抵债企业的,可根据资不抵债的实际数额通过返还税金办法弥补。

五、 基础设施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优先安排,属收费项目的按最低价收费。

2、供电、供水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保证供电、供水,违约赔偿。

六、 用地优惠政策

1、投资企业用地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获得,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2、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3、县内投资商在丹寨县兴办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使用土地的,根据产业导向,地块区位和供求关系情况,依法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县政府以财政补贴的方式给予基准地价的30%—50%的优惠政策,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金可按60%—70%给予优惠。

5、投资300万美元以上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水利、环境保护、教育、科研、卫生事业的,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交场地使用费12年,免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减半计收。

6、成片开发丹寨县的荒山荒地,从事绿色产业、林果种植等生态建设的,经依法申请,可以无偿方式使用土地,属集体土地的,可低价租赁。

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住宅用地70年,其他用地50年。

8、对金融保险业、信息产业和旅游业的项目用地,按基准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县政府安排50%资金予以扶持,对其他第三产业项目用地,按基准地价收取出让金后,县政府安排40%资金予以扶持。

兴办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事业项目,凡以无偿形式投入的,以划拨形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开发投入的,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基准地价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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