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

在线云招商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5-12-23 00:00:00  来源:  作者: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文件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坚持立足州情、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的原则,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积极推进我州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

二、目标任务

按照“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积极放开凯里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县城和建制镇落户限制”总思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努力促进33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三、改革措施

(一)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县城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城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计生等各项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牵头单位: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积极放开凯里市区落户限制。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市落户,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市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凡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投资经商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凡办理《居住证》满两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责任单位:凯里市人民政府)

3.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政策及人口统计制度。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鼓励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州城镇落户。(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

(二)创新人口管理制度

1.实施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2015年6月1日起,凡办理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在“户别”栏不再登记为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牵头单位: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计生委、州统计局、州水库和扶贫生态移民局)

2.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各县市(开发区)、各部门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农业转移人口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提供《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即予办理。(责任单位:州公安局)

3.实施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县城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住房保障、教育、医疗、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和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救助权利。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牵头单位:州公安局、州发改委;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科技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委、州卫生计生委、州工商局、州政府法制办)

4.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扶贫、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政策提供信息支持。(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民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委、州卫生计生委、州地税局、州国税局、州统计局、州水库和扶贫生态移民局等分别负责)

(三)建立和完善配套政策

1.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鼓励进城落户农民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流转。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对自愿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区县(市)征地政策对农村土地、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农委、州林业局)

2.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拓宽住房保障渠道,重点解决已稳定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住房问题。(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3.保障计划生育权益。由农村转移城镇落户的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继续享受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从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日起,5年内继续享受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认真做好新落户居民计划生育信息接续工作。(责任单位:州卫生计生委)

4.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的实施办法。(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建立健全就业促进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未就业农业转移人口,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与农民工享受同等的就业创业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农民进城落户后在落户地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计生委)

7.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可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优化卫生机构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州卫生计生委)

9.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符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五保对象纳入城镇“三无”人员保障范围,需要集中供养的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加快建立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计生委)

10.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机制。结合户籍转移,制定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挂钩政策,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计生支撑保障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加快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进程。(牵头单位: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各县市、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户籍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把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2.落实政策措施。各县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抓紧制定本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州公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委、州卫生计生委、州林业局、州扶贫办、州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州统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3.做好宣传引导。新闻单位要全面阐释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加快深入推进我州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州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6日

专业团队全程为您服务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