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完善优惠政策,根据《安宁市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安政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投资企业的扶持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办法》规定的投资企业。按照合同开工和竣工的投资企业,投产纳税满年度后,方可到安宁市投资促进局申请领取并填报《安宁市投资企业扶持申请表》。
第三条 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投资企业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安宁市投资企业扶持申请表》。
2.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正式投资协议。
4.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当期验资报告。
5.项目责任单位和落地方出具的按计划开工和竣工证明。
6.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8.安宁市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年度纳税证明。
第三章 引资者的奖励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办法》规定的引资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对所引进的按照合同开工和竣工的投资企业,建成投产纳税满年度后,方可到安宁市投资促进局申请领取并填报《安宁市引资单位或个人奖励申请表》。
第五条 凡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不在本细则奖励范畴内。
第六条 享受财政奖励的引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安宁市引资单位或个人奖励申请表》。
2.引资单位(法人代表)或引资者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正式投资协议。
4.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当期验资报告。
5.项目责任单位和落地方出具的按计划开工和竣工证明。
6.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8.安宁市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年度纳税证明。
第四章 其他
第七条投资企业、引资单位或个人应在项目建成投产纳税满年度后,在六个月内向责任单位提出扶持或奖励申请,由责任单位上报至安宁市投资促进局,逾期未办理扶持或奖励申请则不再受理。
第八条市投资促进局对申请奖励的投资企业、单位或个人向安宁市国税局、地税局和工商局征求意见后,由市投资促进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提出奖励意见,市投资促进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呈报安宁市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交安宁市财政局拨付奖励金。
第九条引资者按本实施细则获取的奖励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宁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