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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1-09-28 00:00:00  来源:安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完善优惠政策,根据《安宁市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安政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投资企业的扶持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办法》规定的投资企业。按照合同开工和竣工的投资企业,投产纳税满年度后,方可到安宁市投资促进局申请领取并填报《安宁市投资企业扶持申请表》。

第三条 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投资企业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安宁市投资企业扶持申请表》。

2.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正式投资协议。

4.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当期验资报告。

5.项目责任单位和落地方出具的按计划开工和竣工证明。

6.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8.安宁市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年度纳税证明。

第三章 引资者的奖励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办法》规定的引资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对所引进的按照合同开工和竣工的投资企业,建成投产纳税满年度后,方可到安宁市投资促进局申请领取并填报《安宁市引资单位或个人奖励申请表》。

第五条 凡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不在本细则奖励范畴内。

第六条 享受财政奖励的引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安宁市引资单位或个人奖励申请表》。

2.引资单位(法人代表)或引资者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正式投资协议。

4.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当期验资报告。

5.项目责任单位和落地方出具的按计划开工和竣工证明。

6.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8.安宁市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年度纳税证明。

第四章 其他

第七条投资企业、引资单位或个人应在项目建成投产纳税满年度后,在六个月内向责任单位提出扶持或奖励申请,由责任单位上报至安宁市投资促进局,逾期未办理扶持或奖励申请则不再受理。

第八条市投资促进局对申请奖励的投资企业、单位或个人向安宁市国税局、地税局和工商局征求意见后,由市投资促进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提出奖励意见,市投资促进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呈报安宁市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交安宁市财政局拨付奖励金。

第九条引资者按本实施细则获取的奖励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宁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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